官吏制度秦国的政制在战国时期已经基本形成,灭六国之后,秦朝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高度集中的秦朝官制,这些体系与之前的秦国制度有所不同,也为后世的汉魏等朝延袭,其监察官制度与九卿制度甚至延续到中国的最后一个朝代清朝。
秦朝政权机构的构成:最高权力者为皇帝,皇帝下设三公(即:太尉,丞相,御史大夫)。
丞相下设中尉,九卿(即:卫尉,郎中令,太仆,廷尉,典客,奉常,宗正,少府,治粟内史)并管理下属各郡。郡设郡尉,郡守,监御史。郡守管理下属各县,县设县尉,县令。县令管理下属各乡,乡下设游徼,三老,啬夫(管理大乡),有秩(管理小乡)。三老管理下属各亭,亭设亭长。亭长管理下属各里,里设里长。
中央官制秦朝中央官制的最大特征是皇权的至高无上。强大的君权以及对旧公族的特权的不断削弱,也是秦国最后取代在文化上优越的其他各国而统一中国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秦王嬴政称始皇帝后,建立了由丞相、御史大夫、国尉、九卿等组成的中央政府,辅佐皇帝管理全国军政事务。丞相丞相是最高的行政官,上承皇帝诏命,下统百官,总揽政务。(《汉书百官公卿表》:“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国丞相之设始于秦武王二年,是年设左、右丞相,秦昭王三十二年,改相国,秦王嬴政未亲政时,以吕不韦为相邦,并置丞相昌平君,期间或左右二相并置、或设独相、或称相国。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定制置丞相一人,以李斯为之,秦二世诛李斯后,以赵高为相,因其为阉人而称中丞相。秦制,出任丞相的人均受封侯爵。御史大夫秦创置御史大夫,掌监察百官,为副丞相。(《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通典职官典二》:“秦无司空,置御史大夫以贰于相。”)与战国时列国普遍设置的负责记录与档案管理的御史不同,秦国的御史专掌纠察百官,是中国古代专门监察官制度的发端。
御史大夫属官有两丞,一为御史丞,为大夫之副;一为御史中丞。其中御史中丞因为统领侍御史和诸郡监御史,可以命令御史按章纠弹百官,权力尤重九卿九卿仰丞相政令,分掌国事。九卿之属有负责皇室事务的如奉常,有负责国家政务的如廷尉。奉常奉常,掌宗庙祭祀礼仪(《通典职官七》:“奉常,周为春官宗伯,掌邦礼,秦改奉常。”),银印青绶、秩中二千石(九卿皆同)。属官有负责宫廷音乐的太乐;负责太庙祭祀事务的太祝;负责皇帝饮食以及祭祀用食物供奉的太宰(与周朝的太宰不同);负责管理巫医的太医;负责观察天时星象、兼皇家史官的太史;负责应皇帝诏命进行卜筮太卜。郎中令郎中令,掌殿中议论、宾赞、受奏事、宫廷宿卫之事(《秦会要》:及主诸郎之在殿中侍卫,故曰郎中令)。郎中令的属官有负责议论的大夫;负责宾客迎送、接受群臣奏事的谒者;供奉宫廷、等待受职的诸郎;以及期门、羽林等禁卫军。大夫大夫,为专门的谏议官,无定员,有谏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等各类官称(《齐职仪》:秦置谏议大夫,掌议论,无常员,多至数十人,属郎中令)郎郎,为待选之官,有评议国事的议郎、有陪侍皇帝车驾的中郎、侍郎等,无定员,除授常达千人之多。案《汉书百官公卿表》,议郎,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秩比四百石,郎中秩比三百石。中郎分统于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郎中分统于车郎中将、户郎中将、骑郎中将。郎一般取自公卿等官僚子弟,一方面作为皇帝的扈从,一方面学习政务,是秦汉之际出仕的重要途径。谒者谒者,掌殿廷朝会礼仪、接受臣民章奏。置七十人,秩六百石。秦朝的谒者也常常作为朝廷的专使出外处理临时公事。仆射仆射,原为战车上的射手。秦朝则侍中、尚书、谒者、博士等官署皆置,为本署副长官,长官为令。《太平御览》卷二百零一:“秦汉之世,委政公卿,尚书之职,掌封奏,令赞文书,仆射主开闭,令不在,则仆射奏下其事。”卫尉卫尉,掌皇宫诸门屯兵。属官一公车司马令,凡吏民上书、四方贡献、朝廷征召等,按法律要使用公家的车马,公车司马令即掌其事;属官二卫士令,统领诸宫门卫兵。太仆太仆,本周朝官职,秦朝沿置,掌皇家车马。赵高出任郎中令之前任此职。廷尉廷尉,最高司法官。属官有廷尉丞。廷尉署有狱,称廷尉狱,大臣有罪则下廷尉狱。典客典客,掌诸侯与少数民族部族首领朝觐事务、接待诸郡县上计吏。属官有行人,备临时差遣远方。宗正宗正,又称宗令,掌皇族亲属及登记宗室谱牒。皇族宗室有罪,则绝其属籍。属官有宗正丞。治粟内史治粟内史,掌诸谷物、金玉之贮,相当于国库司库。属官有太仓令、太仓丞,掌国库中粮食的贮存;有平准令、平准丞,掌京师及诸郡物价。(《通典职官八》)少府少府,掌皇帝私产,照料皇帝日常生活起居。属官有:御府令、御府丞,掌皇帝服饰织造与保管;尚冠令、尚冠丞,掌皇帝各种礼服所需的皇冠;尚衣令、尚衣丞,掌服侍皇帝更衣;尚食令、尚食丞,掌服侍皇帝饮食;尚沐令、尚沐丞,掌皇帝洗浴;尚席令、尚席丞,掌皇帝就寝用具;尚书令、尚书丞、尚书仆射,掌宫中文书发启、呈送皇帝;太官令、太官丞,掌烹调皇帝饮食;主御膳食;宦者令,掌宫中诸宦官;中书谒者令、中书谒者丞,掌内宫导引、接待、典仪等,以宦官充;太医令、太医丞,掌皇帝与后宫医药;都水长、都水丞,掌诸郡县水利事务,在各重要水系都派驻官署;乐府令、乐府丞,掌宫廷音乐的排练、演奏、整理,以及音乐艺人的管理;永巷令,掌后宫宦官、宫女的生活,以及宫人犯罪的惩处。
少府的这些属官中,尚书、中书谒者两个官署对后世各个朝代的政制发展有深远的影响,其余诸“尚”后转为女官。警卫、侍从与宫官中尉中尉,掌京师治安、兼管消防,是京城的卫戍长官。中尉署有丞、左右中侯、千牛等官佐。属官有武库令、武库丞,掌军器制造、贮存;有静室令,皇帝出巡时负责担任清道夫。将作少府将作少府,掌皇宫等公共建筑事务,本署有两丞,左右中侯。属官有石室令、东园主章令、主章长、左校令、右校令、前校令、后校令、中校令。石室掌建筑石料、东园主章令掌木匠、主章长掌伐大木、五校掌营建。五校所属多为刑徒。典属国典属国,专掌召抚西南诸夷。主爵中尉主爵中尉,掌诸侯以下诸爵的封赠及宾客祭祀飨食等事务。中常侍中常侍,侍从皇帝左右,备皇帝顾问,可以经常出入皇宫禁地,汉朝为宦官职务。给事中给事中,职掌同中常侍,位次之。詹事詹事,太子卿,掌太子家,统领太臣,秩二千石,詹事丞副之。属官有:太子家令,掌太子家刑罚、饮食、仓储、奴婢等事;太子率更令,掌漏刻、礼乐等;卫率,掌太子侍卫;中庶子,侍从太子;太子舍人,掌太子文书;太子洗马,太子出,则洗马为前驱;少庶子,掌太子诸庶务;太子仆,掌太子家车马。秦朝虽然详细设置了太官,但确未正式册立过太子。皇后诸卿将行,掌皇后礼仪。皇后卫尉,掌皇后卫队。皇后少府,掌皇后私人事务。皇后少仆,掌皇后车马。武将官制国尉国尉为最高武职,统领诸军,负责各级军官的任免与考核。国尉在战国时期的晋、赵等国也有设置,职掌相类。秦朝的国尉职务与汉朝的太尉相当,但不列于三公,地位较低,与卿相若。护军都尉护军都尉,执掌军政,统领诸将。属官有中护军,领军史,掌禁军,参预武将的选补事务,遇将军率军出征时,则驻该军监督军政。将军秦朝仿周朝制度,设置前将军、后将军、左将军、右将军,位上卿,率军镇守边郡。另置上将军、将军,为临时职务,有大征伐时选武将出任,军还即撤任。
地方官制战国时期诸侯国普遍施行郡县制度,秦国设县始自秦孝公十二年商鞅变法。秦始皇二十六年,正式划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陆续增设至四十余郡。咸阳是国都所在地,不设郡守而由朝廷直辖,其长官为内史(《汉书百官公卿表》: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位同九卿,得参预朝政。内史属官有:都水长、都水丞,掌水利;铁官长、铁官丞,掌冶金、制造农器;廪牺令、廪牺丞,掌粮食仓库和牧养祭祀用牲畜。郡制郡作为一级行政地方,军民兼治。郡设郡守、监御史、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郡守郡守,郡的长官,边地多为武将,内地多以郎官出任,银印青绶、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县长、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监御史监御史,隶属御史中丞,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郡尉郡尉,掌郡驻军,主管治安、侦缉盗贼,银印青绶、秩比二千石。郡尉直辖于朝廷,与郡守相抗礼。郡尉属官有丞,内地诸郡设丞一人、大郡则设两人。边塞诸郡则每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辖士史、尉史各二,掌边塞卫戍;关隘之处置关都尉,均隶属本郡郡尉。郡丞郡丞,郡的次官,辅佐郡守综理郡政,铜印黑绶、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郡丞代行郡守职务。属官有卒史、主簿、牧师令等。边塞诸郡另置长史,管理兵马军政,与郡丞同秩。县制县为秦朝最低一级行政地方,秦朝的正式官职也仅仅设在县一级。县令、县长秦朝按县的人口多寡,万人以上的县置县令、以下的县置县长。县令铜印黑绶、秩千石至六百石,县长铜印黄绶、秩六百石至五百石。县令与县长都是县的行政长官。县丞县丞为县的次官,职比郡丞,铜印黄绶、秩四百石。县尉县尉掌治安、捕盗之事,职比郡丞、唯不掌兵,秩同县丞。功曹功曹,掌县吏的考绩等第升降。令史令史,管理文书档案。狱掾狱掾,县狱的典狱长。文无害文无害,所谓公平吏,掌巡查监狱,复查案卷,以防止冤狱。厩驺厩驺,掌一县车马之政。仓吏仓吏,县库的长官。治狱吏狱吏,县狱的狱卒。乡亭县以下置乡,乡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这些都是以宗族为核心的人民自治组织。三老三老,一乡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有所谓孝悌仁义之家可以申报郡县予以表彰,并可以推荐优良子弟出任郡县吏。有秩,啬夫人口达五千人的乡,由郡指派一人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乡,由县指派一人为啬夫。两者职责相同,都是调解邻里纠纷、帮助政府收取赋税、安排徭役。游徼游徼,为徭役的一种,掌巡察地方、缉捕盗贼。亭长亭长,吏职,也是徭役的一种,汉高祖在秦朝曾任此职。掌同啬夫。亭长之属为亭父、求盗两卒,前者负责本亭保洁、后者负责追逐盗贼。经济状况商鞅变法以后,秦国的经济体制就全面转入“耕战”。即重视农业生产和对外战争,以农业生产支持对外战争,以军功授爵赐予土地。同时由国家法令具体指导农业生产。但统一全国后类似的制度似乎并未取得显著效果。社会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商鞅变法建立了“什伍连坐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这种严苛的法律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国家直接控制了全国的劳动力,保证了赋税收入。统一后秦国将此推广至全国。类似的保甲制度和户口制度一直到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仍被当局采用,
文化与科学一般认为,战国时期的秦国文化落后于山东六国,有“秦,虎狼也”的说法。秦国统一中国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巩固其统治,其中包括著名的“书同文”,即将战国时期各国使用的不同的书写体统一为后世所称的小篆,相传该字体为秦国丞相李斯发明。公元前213年,博士齐人淳于越在一次朝廷会议上提出恢复周朝的分封制,丞相李斯反对,并提出措施:“……天下敢有藏《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学(法令)[者],以更为师”。秦始皇采纳之,下令各郡、县立即查禁所有《诗》、《书》和诸子百家的书籍,30天内全部焚烧。此即“焚书”。次年,方士卢生等人求仙再次不得,惧怕处罚而出逃,又有方士儒生议论朝政。秦始皇大怒,下令搜捕咸阳城内的方士儒生,后来的审问过程中,方士儒生互相告发,共有460余人受到株连,秦始皇下令将此460余人全部坑杀。此即“坑儒”。此后又发生了两次坑儒事件。“焚书坑儒”是秦朝为了国家政权安定统一的所执行的政策,也是对当时中国文化的一次摧残。“焚书”政策针对当时的书册文物,只保留对民生以及执政所需的,大量对秦政权无益的珍贵文献从此失传,春秋战国的百家言论在这段时期受到严重的摧残;“坑儒”政策也是第一各被中国历史所纪录的国家政权对知识分子大规模的逮捕行为(儒家称之为“迫害”),这项政策对文化上的伤害仅次于汉朝的“独尊儒术”。“焚书坑儒”对文化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主要原因如下︰1.所谓焚书,目的是为禁〞古非今者〞,对私藏书籍的惩罚相对并不大。2.所焚书籍为民间藏书,博士官的藏书不包括在内,而当时民间的《诗》、《书》其实并不多。3.秦二世而亡,真正执行的时间不过几十年,影响不会太大。“焚书坑儒”为何如此出名,关键在〞坑儒〞及后世的“独尊儒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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