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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制] 隋唐兵制


  隋朝和唐朝是中国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重新建立﹑各民族进一步融合﹑经济发展﹑国力强盛的时期﹐也是府兵制进一步完备并走向败坏﹐军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


  隋朝沿袭和发展了西魏﹑北周府兵制。在皇帝直接统辖下﹐设立12卫府。每卫府统1军﹐置大将军1人﹐将军2人﹔下辖骠骑府﹑车骑府﹐分置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再下设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炀帝时﹐改骠骑府为鹰扬府﹐置鹰扬郎将﹐并取消将军﹑都督等名号。军府按“中外相维﹑重首轻足”的方略﹐分置在京城及冲要地区。12卫除临时受命征伐外﹐平时主要担任京城宿卫和其他军事要地或重要设施的驻守。府兵与禁兵及其他军队相互为用﹐相互钳制﹐以便皇帝控制军队和维护全国统一。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文帝对府兵作了重要改革。在代周前後曾下令将府兵将领赐胡姓的恢复本姓﹐军人也不再随从将领的姓氏﹔重新整理乡兵﹐将私家部曲收编为国家军队。开皇十年(590)﹐又颁布诏书﹐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同编户。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北史□隋本纪》)军户编入民户﹐改属州县管辖﹐不再存在。但军人仍有军籍——“军名”﹐无论在军﹑在役或在家﹐凡军役范围内的事宜﹐均属军府管理。军人依均田令受田﹐免纳租庸调﹐平日生产﹐每年有一定时间轮番宿卫﹐战时出征﹐资装自备。在乡为农﹐在军为兵﹐实行兵农合一﹑寓兵於农的制度﹐这是隋朝及唐初府兵制的特点。


  隋朝常备兵约60~70万人﹐战时徵募达130万上下。炀帝时﹐大肆扩军﹐“增置军府﹐扫地为兵”(《隋书□食货》)﹐还“募民为骁果”﹐而“骁果之家﹐蠲免赋役”(《北史□隋本纪》)。因此﹐“租赋之入益减”(《隋书□食货》)﹐府兵制也遭到削弱。


  唐朝初期恢复府兵制﹐较隋朝更为完备。府兵为基本的常备军﹐平时隶属於皇帝的12卫和皇太子的东宫6率。每卫设大将军1人﹑将军2人﹐每率设率1人﹑副率2人。平时负责管理府兵轮番宿卫诸事﹐战时经皇帝任命﹐率领从各府调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於府﹐将归於朝。”(《新唐书□兵志》)重要军机大事由政事堂举行的宰相会议辅佐皇帝商决。尚书省的兵部﹐主要负责武官的考核﹑任免﹐军队的编制﹑简点和轮番﹐以及图籍﹑厩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时整顿府兵制度﹐12卫各领40~60府。鹰扬府恢复骠骑府﹑车骑府的旧名﹐不久又改为折冲府﹐“因地立称”﹐分别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为1200人﹐中府为1000人﹐下府为800人。全国最多时共设634府﹐府兵约60万人﹐主要分布於政治中心地区的关内﹑河东﹑河南及邻近诸道﹐旨在“居重驭轻”(《陆宣公奏议》卷八)﹐“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玉海□兵制》)。


  折冲府为府兵的基本组织单位。每府置折冲都尉1人﹐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长史﹑兵曹﹑别将各1人﹐下辖4~6团。每团200人﹐设校尉﹐辖2旅。每旅设旅帅﹐辖2队。每队设队正﹐分为5火。每火10人﹐有火长。每队﹑每火的装备﹐如马﹑马具和锸﹑斧﹑钳﹑锯等﹐均有定数。府兵自用的武器﹑装具和征途所需粮食皆自备。马匹不足﹐由官府供给。平时训练在冬季进行﹐由折冲都尉率领本府兵马习战。


  府兵的调遣﹑指挥权属於朝廷。凡发兵10人以上﹐除紧急情况外﹐都要有尚书省﹑门下省颁发的皇帝“敕书”和铜鱼符﹐州刺史与折冲都尉勘契乃发。府兵每年需轮流到京师宿卫﹐称上番。由兵部依各府离京师远近﹐确定上番的次数﹐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达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冲要地区戍守﹐一般为1年一次。


  府兵的来源﹐主要是从自耕农和地主中挑选﹐後来则渐以贫苦农民充役。按照规定﹐“三年一简”﹐即3年徵一次兵。凡20岁以上的健壮丁男﹐都是简点对象。简点标准﹐以资财﹑材力﹑丁口三者为据﹐“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议□擅兴》)。一般21岁入役﹐61岁出军﹐实为终身服役。後来﹐征战益多﹐勋赏不兑现﹐社会地位下降﹐地主也渐渐厌恶当兵﹐特别是“番役更代多不以时”﹐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逐步废坏﹐军资无所依*﹐府兵乃纷纷“亡匿”﹑“耗散”。玄宗时﹐下令将服役期减少至15年﹐自25岁起服役﹐40岁乃止﹔又将“三年一简”改为“六年一简”(《新唐书□兵志》)﹐但都未实现﹐以致折冲府无兵上番。天宝八年(749)﹐被迫停止上番﹐折冲府从此名存实亡。


  由於府兵制日趋败坏﹐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渐兴盛。从开元十年(722)起﹐大规模召募壮士充宿卫。开元十二年﹐更名为骑。次年﹐骑达12万人﹐分隶於12卫﹐每卫1万人﹐又分为6番﹐轮流上番服役。平时近营为堋﹐教阅弓弩﹐免除赋役﹐资粮由官府供给。骑多是被强迫入募和已逃亡再来应募的折冲府卫士﹐实际上是摊派兵役﹐其重要变化是由尽义务变为受雇佣。骑自始就很衰弱﹐其召募亦无定制﹐前後只维持20余年。


  唐初﹐驻防京城和宫廷的部队统称禁兵或“天子禁军”。从12卫府轮番调来宿卫京城的府兵﹐称南衙禁兵。单独组建﹑驻防宫城北门的禁兵﹐称北衙禁兵。他们最初是从跟随李渊起事的军人中简选3万人组成﹐称为“元从禁军”(《新唐书□兵志》)﹐系父子相代﹐专事宫城宿卫。以後﹐太宗又从中选善骑者百人﹐供戍卫﹑田猎之用﹐号“百骑”。另置北衙7营﹐选骁壮者﹐於玄武门左右屯营﹐号“飞骑”。高宗时﹐置左﹑右羽林军。武则天时﹐改“百骑”为“千骑”﹔中宗时﹐改“千骑”为“万骑”﹐分左﹑右营﹔玄宗时﹐增左﹑右龙武军﹔肃宗後﹐也多有更易。禁兵一般是召募来的﹐历来骄惰怯弱﹐後受宦官控制﹐更加腐败。但是﹐唐朝後期主要靠禁兵维持残局。


  唐初﹐驻防边境的军事机构称镇﹑戍。镇与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镇500人﹑中镇300人﹑下镇300人以下﹐每镇设镇将﹑镇副各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设戍主﹑戍副各1人。此外﹐在少数地方﹐大者设军﹐小者设守捉﹐各设使和副使统领﹐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职。地方兵中多为各地轮番到边境戍守的戍卒﹐称“防人”﹐3年一代﹐自备资粮﹔另有少数召募来的兵﹐称“防丁”或“丁防”。玄宗时﹐在戍卒中召募能更住3年者﹐官给赐物﹔後又召募长期从军的健儿﹐称“长征健儿”﹐资粮等均由官给﹐称为“官健”﹐是由国家供养的职业军人。後期﹐地方藩镇的军人主要是这类“官健”。从武则天时期起﹐北边部分州还建立一些民众武装﹐称团结兵﹐其他地区也有土镇﹑土团﹑团练等。团结兵一般是“选丁户殷赡﹐身材强壮者充之”(《唐六典□尚书兵部》)。官府给予身粮﹑酱菜﹐免其徵赋。主要任务是配合军队防卫边疆。他们由州刺史或节度使统辖。


  唐朝还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军事法律﹐如《卫禁律》﹑《擅兴律》﹑《捕亡律》﹑《宫卫令》﹑《军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对军人的职守﹑赏罚等有较详细的规定﹐凡违犯了“令”﹑“式”中的有关规定﹐就要依“律”﹑“格”给予惩处。


  唐末﹐各节度使控制地方政权﹐凭藉其拥有的土地﹑人丁﹑财赋﹐豢养大批军队﹐与朝廷抗衡﹐改变了“内重外轻”的态势。安史之乱以後﹐割据日甚﹐以致“方镇相望於内地﹐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三四”﹐“自国门以外﹐皆分裂於方镇矣”(《新唐书□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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