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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 足球竞赛规则


  1)注解

  在不违背规则原则的前提下,各国可根据不同级别的比赛(例如:16岁以下青少年比赛、35岁以上年龄的比赛、女子足球比赛)作如下变动:

  1.比赛场地的大小;

  2.比赛用球的大小、重量、材料构成,

  3.球门的宽度和高度;

  4.比赛时间;

  5.替补人数。

  如要进行其它方面的改动,则应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对于裁判员、巡边员、运动员和官员来讲,男子足球的竞赛规则同样适用于女子。

  2)比赛场地

  (1)场地面积:比赛场地应为长方形,其长度不得多于120米或少于90米,宽度不得多于9O米或少于45米(国际比赛的场地长度不得多于110米或少于100米,宽度不得多于75米或少于64米)。在任何情况下,长度必须超过宽度。

  (2)画线:比赛场地应按照平面图画出清晰的线条,线宽不得超过12厘米,不得做成“V”形凹槽。较长的两条线叫边线,较短的叫球门线。场地中间画一条横穿球场的线,叫中线。场地中央应当做一个明显的标记,并以此点为圆心,以9.15米为半径,画一个圆圈叫中圈。场地每个角上应各竖一面不低于1.50米高的平顶旗杆,上系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杆可以各竖一面在场地两侧正对中线的边线外至少:米处。

  (3)球门区:在比赛场地两端距球门柱内侧5.50米处的球门线上,向场内各画一条长5.50米与球门线垂直的线,一端与球门线相接,另一端画一条连接线与球门线平行,这三条线与球门线范围内的地区叫球门区。

  (4)罚球区:在比赛场地两端距球门柱内侧16.50米处的球门线上,向场内各画一条长16.50米与球门线垂直的线,一端与球门线相接,另一端画一条连接线与球门线平行,这三条线与球门线范围内的地区叫罚球区,在两球门线中点垂直向场内量11米处各做一个清晰的标记,叫罚球点。以罚球点为圆心,以9.15米为半径,在罚球区外画一段弧线,叫罚球弧。

  (5)角球区:以边线和球门线交叉点为圆心,以1米为半径,向场内各画一段四分之一的圆弧,这个弧内地区叫角球区。

  (6)球门:球门应设在每条球门线的中央,由两根相距7.32米、与西面角旗点相等距离、直立门柱与一根下沿离地面2.44米的水平横木连接组成,为确保安全,无论是固定球门或可移动球门都必须稳定地固定在场地上。门柱及横木的宽度与厚度,均应对称相等,不得超过12厘米。球网附加在球门后面的门柱及横木和地上。球网应适当撑起,使守门员有充分活动的空间。

  注:球网允许用大麻、黄麻或尼龙制成。尼龙绳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黄麻绳细。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国际比赛场地的大小应为:最大110X75米,最小100X64米。

  (2)各国家协会对比赛场地大小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在举办国际比赛时,必须在赛前将比赛地,或及球场大小通知客队协会。

  (3)本理事会通过的竞赛规则的量度对照表:

  130码:120米8英尺:2.44米

  120码:110米5英尺:1.50米

  110码:100米28英寸:0.71米

  100码:90米27英寸:0.68米

  80码:75米9英寸:0.22米

  70码:64米5英寸:0.12米

  50码:45米3/4英寸:0.019米

  18码:16.50米l/2英寸:0.0127米

  12码:11米3/8英寸:0.010米

  10码:9.15米14英两:396克

  8码:7.32米16英两:453克

  6码:5.50米8.5磅/英寸2:600克/厘米2

  1码:1米15.6磅/英寸2:1100克/厘米2

  (4)球门线应画得与门柱及横木宽度相同,这样使球门线与门柱的前后沿相一致。

  (5)从球门线丈量5.50米及16.50米(以画球门区域和罚球区域),均须刨”了柱内侧量起。

  (6)球场各区域界线的宽度均应包括在该区域面积之内。

  (7)所有足球协会均应提供标准的设备,特别是在国际比赛时,尤应注意球的大小、尺寸及其它设备必须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必须呈报国际足联。

  (8)凡按竞赛规则举行的正式比赛,如球门横木脱位或折断,则应立即暂停或终止比赛,除非将横木修整恢复原位或更换新横木,并不再对球员构成危险,不可用绳子代替横木。

  在友谊比赛中,经双方同意,如将该横木移出并不再对球员构成危险后,可以不用横木恢复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绳子代替横木。如不用绳子而球从门柱间越过球(了线,裁判员认为这个高度是在横木下面时,应判为胜一球。

  在停止比赛后又恢复比赛时。应当由裁判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

  (9)各国家协会可在规则第一章规定的范围内对横木及门柱的厚度、宽度的最大、最小尺寸作适当的规定。

  (10)门柱及横木必须用木材、金属或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材料制成,其形状可为正方形、长方形、圆形、半圆形或椭圆形。门柱及横木不允许用其它材料或做成其它形状。门柱必须为白颜色。

  (11)国际比赛前增加的表演赛,只应在比赛当天由比赛双方的代表及裁判员(担任该场国际比赛的)考虑场地情况同意后举行。

  (12)各国家足球协会,特别是在举办国际比赛时:

  必须限制在场边的摄影人员的人数。

  应该在两条球门线后各画一条线(摄影人员限制线)。该线距角旗至少2米,球门区线与球门线交点至少3.50米,门柱至少6米。

  不准摄影人员超越限制线。

  不准使用闪光灯等人工光源。

  3)球的介绍

  比赛用球应为圆形,它的外壳应用皮革或其它许可的材料制成,在它的结构中不得使用可能伤害运动员的材料。

  球的圆周不得多于71厘米或少于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赛开始时不得多于453克或少于396克。充气后其压力应相等于0.6一1.1个大气压力(海平面上),即相等于600-1100克/厘米’。在比赛进行中,未经裁判员许可,不得更换比赛用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比赛所用的球,是比赛场地所属协会或俱乐部的财物,在比赛结束时,应将球交给裁判民

  (2)国际理事会随时决定制球的质料。任何经许可的质料,均应由国际理事会核准。

  (3)国际理事会已批准的规则对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两等于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赛进行中破裂或漏气时,应立即停止比赛,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时所在地,点以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

  (5)如球破漏发生在死球时,应用新球按照相应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

  (6)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

  4)队员人数

  (1)一场比赛应有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须有一名为守门员。

  (2)凡属国际足联、洲际足联会或各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有正式竞赛规程的任何比赛,都要按下列规定更换替补队员:

  (a)获得各有关国际协会或国家协会的批准。

  (b)根据下面(c)的限制,竞赛规程应规定是否有替补队员及替补队员人数和允许有几名替补队员。

  (c)任何比赛,每队至多允许有两名替补队员上场,这两名替补队员必须是根据竞赛规程要求,在赛前交给裁判员的不超过

  5名的替补队员名单之中的。

  (3)任何其它比赛,均可按上述规定更换替补队员,也可在赛前由双方协商达成最多不超过5名替补队员的协议,并在赛前通知裁判员。如未通知裁判员或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上场替补队员不得多于两名。在任何情况下,上场替补队员都必须是按要求在赛前交给裁判员的替补队员(不超过5名)名单之中的。

  (4)任何其他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但须事先通知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

  (5)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则:

  (a)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b)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c)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d)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e)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f)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

  罚则:

  (1)对于违反本章第4条规则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各有关队员。

  (2)如替补队员未经过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则应停止比赛,并视情节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比赛应由裁判员在暂停时球所在的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对违反本章任何其他规则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可以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球门区的半边内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应在比赛暂停时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线上执行。

  (4)如竞赛规程要求在比赛前将替补队员名单交给裁判员,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每队上场队员的最少人数,由各国足球协会酌定。

  (2)理事会认为,任何一队少于7名队员时,该场比赛应为无效。

  (3)队员在比赛开始前被罚令出场,可从已登记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补,不应因进行替补而延迟开球。队员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者,不得替换。

  凡替补名单中的替补队员,不论是在比赛开始前,或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均不得更换0匕项决议仅指违反规则第十二章而被罚令出场的队员,而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队员)。

  5)队员装备

  (1)(a)上场队员必需的装备是:运动上衣、短裤、护袜、护腿板和足球鞋。(b)上场队员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运动员的任何物件。

  (2)护腿板必须由护袜全部包住,而且应是由适当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聚氨脂或其它类似的材料)。

  (3)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上场队员和裁判)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b)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c)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d)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e)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4)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成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

  罚则:

  (a)对于违反本章第(4)条规定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各有关队员。

  (b)如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则应停止比赛,并视情节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然后由裁判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c)对违反本章任何其它规则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可在其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d)如竞赛规程要求在比赛前将替补队员名单交给裁判

  罚则:

  场上队员违反本章规定时,除非在成死球前,该队员已经调整好装备,否则在成死球后,该队员应离场调整或换取装备。离场调整和换取装备的队员在回场前,必须先报告裁判员,经裁判员检查符合规定后,只有在比赛成死球时方可进场比赛。场上队员违反了本章规定时,不要立即停止比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国际比赛、国际锦标赛、国际俱乐部杯赛及各国俱乐部间的友谊赛,裁判员必须在比赛前检查所有上场队员的装备,严格制止装备不符合国际足联竞赛规则第四章要求的队员上场比赛,直至该队员的装备合乎规定为止。任何正式比赛的规程中都要列入此项规定。

  (2)如裁判员发现某队员穿戴有违反规定的物件,并可能伤害其他队员时,则应立即令其摘除。如该队员不服从,则不允许其参加比赛。

  (3)队员因装备不符合第四章规定而不准参加比赛,或在比赛中被令离场,如再进场参加比赛时,则应在比赛成死球时先向裁判员报告,经裁判员检查认为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场。

  (4)队员因违反规则第四章规定而被停止参加比赛,或在比赛中被令离场,如再进场比赛时违反规则第十二章(j)款,即未经裁判员允许而进场,则应给予警告。如裁判员因对该队员给予警告而暂停比赛时,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本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则可在其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6)裁判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一名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在他进入比赛场地时,即开始行使规则赋予他的职权。

  在比赛暂停或比赛成死球时出现的犯规,裁判员均有判罚权。裁判员在比赛进行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诸如比赛结

  果等所作的判决,应为最后判决。他应当:

  (a)执行规则。

  (b)避免作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c)记录比赛成绩和比赛时间,使比赛赛足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并补足由于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损耗的时间。

  (d)因违反规则、遇风雨、观众或外界人员干扰及其它原因妨碍比赛进行时,裁判员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经投邮即为合乎手续。

  (e)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起,对犯有不端和不正当行为的队员应给予警告并出示黄牌。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该队员的姓名和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f)除参加比赛的队员及巡边员外,未经裁判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g)如裁判员认为队员受伤严重时,应立即停止比赛,须将受伤队员尽可能迅速地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如队员受轻伤,则比赛不应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队员能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接受任何护理者,不得在场内护理。

  (h)裁判员对于场上队员的暴力行为、严重犯规、使用污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以及经警告后仍犯有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i)在每次比赛暂停后,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j)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穿着和比赛双方服装的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裁判服。

  (2)国际比赛的裁判员,除有关国家的协会同意选派本协会下属人员担任外,应由中立自家人员担任。

  (3)裁判员必须从正式的国际裁判名单中选派。在业余和青年国际比赛时,可不采用此决议。

  (4)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遇有观众、工作人员、队员,已登记的替补队员或其他人员不守纪律或有不正当行为,不论发生在球场内或球场附近,裁判员均应向主办机构报告,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5)巡边员是裁判员的助手。如裁判员处在有利于判断的位置,并看清楚发生的情况,则不必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如巡边员是中立的,且处于更有利位置时,则裁判员应考虑巡边员的信号。如巡边员在球进入球门前及时提供了信号,则裁判员可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而判该球无效。

  (6)裁判员只能在恢复比赛前更改判决。

  (7)如裁判员已决定运用有利条款,使比赛继续进行,则不论使有利一方是否获益,即使未给任何手势表示,也不得任意改变原决定。运用有利条款并不表示对犯规队员不予处理。

  (8)制定规则的用意是使比赛顺利进行,尽可能少地受到干扰,裁判员应判罚故意犯规行为。如经常对情节轻微的犯规和仅属怀疑的犯规鸣哨判罚,则会使队员反感、动怒并影响观众情绪。

  (9)按规则第五章(d)款的规定,裁判员在发生严重骚乱时有权终止比赛,但无权取消任何一队的比赛资格,或决定比赛的胜负,裁判员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10)队员同时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犯规行为时,裁判员应对较重的犯规进行判罚。

  (11)裁判员本人未能发现的情况,应依照中立巡边员提示的信号作出处理。

  (12)比赛时,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内。

  (13)比赛进行中,教练员可以向场内运动员传达战术上的指示,但无论是教练员或其他官员都必须严守其责,且只允许在规定的技术区域内进行场外指挥。

  (14)担任比赛的替补裁判员一定要按照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的规定进行工作。

  7)巡边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巡边员,他们的职责(由裁判员决定)应为示意:

  (a)何时球出界成死球;

  (b)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c)当要求替补时。

  他们还应协助裁判员按照规则控制比赛。巡边员如有不正当行为或不适当地干扰比赛,裁判员则应免除其职务并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员应将此情况上报主办机构)。巡边员使用的手旗,应由比赛场地所属的俱乐部提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中立巡边员应对裁判员未发现的犯规行为提示信号,引起裁判员的注意,但仍应以裁判员的决定为准。

  (2)国家A级比赛,各国足球协会必须选派当年度国际足联在册的中立国巡边员。

  (3)在国际比赛中,巡边员的手旗应用鲜明的颜色,如鲜红及黄色等,建议在其它比赛中也采用该色手旗。

  (4)只有根据裁判员对巡边员不合理的干扰或不称职的报告,才可给巡边员纪律处分。

  8)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应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场,每半场45分钟。特殊情况双方同意另定除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a)在每半场中由于替补、处理伤员、延误时间及其它原因损失的时间均应补足,这段时间的多少由裁判员决定。

  (b)在每半场时间终了时或全场比赛结束后,如执行罚球点球,则应延长时间至罚完为止。

  除经裁判员同意外,上下半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如裁判员因根据规则第五章中任何原因中途停止比赛时,除竞赛规程另有规定承认当时比赛结果外,该场比赛应全部重新进行。

  (2)上半场终了后,队员有休息的权利。

  9)比赛开始

  (a)比赛开始前,应用投市方式选定开球或场地,先挑的一方应有开球或场地的选择权。比赛应在裁判员发出信号后,由开球队的一名队员将球踢入(即踢动放走在比赛场地中央的球)对方半场开始。在球被踢出前,每个队员都应在本方半场内,开球队的对方队员还应当保持距球不少于9.15米;球被踢出后,须滚动到它自己的圆周距离时,才应认为比赛开始,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b)在进一球后,应由负方一名队员以同样方式,重新开球继续比赛。

  (c)下半场开始时,两队应互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开球。

  罚则:

  任何违反本章规则的开球都应重开。如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再次触球,则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

  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则这个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开球不得直接射门得分。

  (d)比赛如因本规则未规定的原因暂停时,球并未越出边线或球门线,则恢复比赛时,裁判员应在暂停时球所在的位置坠球,球着地即恢复比赛,如果比赛暂停时球在球门区内,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位置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坠球时在球落地之前,队员不得触球,否则应由裁判员重新坠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当裁判员坠球而在球未着地前,如有队员犯规,则裁判员应按其犯规的轻重,予以警告或罚令出场。因为队员犯规时球不在比赛中,不能判由对方踢任意球。裁判员应重新坠球。

  (2)禁止由参加比赛队员以外的人开球。

  10)比赛进行及死球

  下列情况成死球:

  (a)当球不论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过球门线或边线时。

  (b)当比赛已被裁判员停止时。自比赛开始至比赛终了时,比赛均应在进行中,包括:

  (a)球从球门柱、横木或角旗杆弹回场内。

  (b)球从场上的裁判员或巡边员身上弹落于场内。

  (c)场上队员犯规而裁判员并未判罚。

  国际理事会决议:

  球场内各区域的界线,均应包括在各区域的范围以内。因此,边线及球门线均属于比赛场地。

  11)计胜方法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凡球的整体从门柱间及横木下越过球门线,而并非攻方队员用手掷入、带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门(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均为攻方胜一球。

  在比赛中,胜球较多的一队为得胜队,如双方均未胜球或胜球数目相等,则这场比赛应为“平局”。

  国际理事会决议:

  (1)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胜或平的方法,不得作任何更改。

  (2)在任何情况下,球在进入球门前受外界干扰所阻止,不能判为胜一球。如这种情况发生在比赛中,除执行罚球点球时外,应暂停比赛,由裁判员在事故发生的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如有观众进入球场,企图阻球入门,但未触及球,如该球进入球门,则应判胜一球。如该观众触及球或妨碍比赛,则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在事故发生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12)越位

  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iE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判断越位,是以同队队员将球传给他的一刹那,而不是他接球时。如队员处在非越位位置,同队队员向他传球或踢出任意球时,该队员在球飞行时跑到前方也不构成越位。

  (2)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于对方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或平行子对方最后两名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那么该进攻队员不越位。

  13)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队员故意违反下列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a)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b)绊摔对方队员,即在对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

  (c)跳向对方队员。

  (d)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e)除对方正在阻挡外,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f)打准企图打对方队员准向对方吐唾沫。

  (g)拉扯对方队员。

  (h)推对方队员。

  (i)用手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以上情况都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对方球门区内,该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如果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判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如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任何一项时,则不论当时球在什么位置,都应判罚球点球。

  队员犯有下列五项犯规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1.裁判员认为其动作带有危险性,例如:企图去踢守门员已接住的球。

  2.当球并不在有关队员控制范围之内时,目的不是为了争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谓的合理冲撞。

  3.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者,例如: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用身体阻挡对方。

  4.冲撞守门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a)守门员抓住球时;

  (b)守门员阻挡对方队员;

  (c)守门员在本方球门区以外。

  5.比赛中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时:

  (J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抛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进入比赛状态。

  (6)持球后在行走4步过程中及其前后,虽已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未经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队:员触球前,根据第5(c)条的情况自己再次用手触球。

  (J同队队员故意将球踢给守门员后,守门员用手触球。:

  (d)裁判员认为由于战术上的目的,有意停顿比赛,延误)比赛时间而使本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以上情况都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J)te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加入比赛或在比赛进行中离场:意外事故除外),不论哪一种情况,事先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者。

  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由对方在暂停比赛时球的所在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如犯规队员另有更严重的犯规情节时,则应按规则的有关规定判罚。

  (k)队员连续违反规则。

  (l)用言语或行动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不满者。

  (m)有不正当行为者。

  除发生更严重的犯规外,队员的行为属上述最后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给予黄牌警告,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裁判员认为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罚令其出场并出示红牌:

  (n)犯有暴力行为。

  (o)严重犯规。

  (p)用污言秽语或进行辱骂。

  (q)经黄牌警告后,因犯规又被给予第二次黄牌警告。因罚令队员出场使比赛暂停,如该队员并未违反其它规则时,则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守门员在罚球区内接球并故意用球掷击对方或持球推击对方,裁判员应判罚球点球。

  (2)队员为躲避对方抢截而转身背向对方队员时,对方队员可采用非危险动作进行冲撞。

  (3)在球门区内,裁判员认为进攻队员故意用身体冲撞对方无球守门员时,应判由守方队员踢间接任意球。

  (4)队员借助同队队员的肩部跳起顶球,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的不正当行为给予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5)在比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参加比赛,应在边线外“向裁判员报告”。裁判员应用清晰的手势使队员明确地知道可以进场。裁判员不必等待比赛成死球后才示意队员进场,但何时发出信号应由裁判员决定(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6)规则第十二章中,并未要求裁判员必须暂停比赛去警告队员,可以运用有利条款,待比赛成死球后再警告该队员。

  (7)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而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不能触球,这并不属于规则第十二章第3款所指的犯规,因球在该队员的控制范围,他可根据战术需要而掩护球。在这种情况下,对方队员可以做合理冲撞。

  (8)队员故意伸展双臂上下摆动,并移动位置阻挡对方队员前进,而迫使对方队员改变方向时,虽未发生身体接触也应算作不正当行为,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给予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9)队员故意阻挡对方守门员,企图阻止守门员发球继续比赛,从而促使守门员出现规则第十二章第5款(a)项所指的犯规时,裁判员应判该队员犯规,并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10)裁判员已判定任意球后,如有队员因辱骂或用污言秽语表示强烈不满而被罚令出场时,应在该队员离场后再令对方罚任意球。

  (11)任何队员不论在场内或场外,凡有不正当行为、暴力行为,或使用污言秽语、辱骂性语言,不论这些行为或语言是针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员、巡边员或其他人员,均属犯规行为,应按其犯规性质予以处罚。

  (12)裁判员认为守J1员故意用身体压在球上超过其所需的时间,应判为不正当行为,并作如下判罚:

  (a)被警告及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b)如重犯时,则罚令出场。

  (13)向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吐唾沫或有其它类似的无礼行为,应视为暴力行为,按规则第十二章(J款处理。

  (14)当裁判员要警告某一队员而未执行前,该队员再犯有其它不正当行为时,则罚令该队员出场。

  (15)如果裁判员认为在进攻队员突破防守队员有明显得分机会时,防守队员故意犯规,裁判员判任意球(或球点球),但由于该防守队员的犯规直接妨碍了进攻队员先前的得分机会,故根据规则第十二章(o)款,该犯规队员由于严重犯规应被罚令出场。

  14)任意球

  任意球分两种:直接任意球(这个球可以直接射入犯规队球门得分)及间接任意球(踢球队员不得直接射门得分,除非球在进入球门以前曾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

  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踢直接或间接任意球时,在球被踢出罚球区前,所有对方队员都应站在该罚球区外,并须至少距球9.15米。当球滚至球的圆周距离,并出罚球区后比赛即为恢复。守门员不得将球接入手中后再踢出进入比赛,如球未被直接踢出罚球区,则应令重踢。

  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外踢直接或间接任意球时,所有对方队员在球被踢出前应至少距球9.15米,除非他们已站在自己的球门线上,当球滚动至球的圆周距离时,比赛即为恢复。

  如果对方队员在任意球踢出前,进入罚球区或距球少于9.15米,裁判员应令其退到规定的位置后,方可执行罚球。

  踢任意球时,须将球放定。踢任意球的队员将球踢出后,在球经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尽管本规则的其它条款对踢任意球的地点已作出规定:

  1.守方在本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2.凡攻方在对方球门区内踢间接任意球时,应在距犯规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罚则:

  如踢任意球的队员在球被踢出后,经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再次触球,则应判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则这个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国际理事会决议:

  (1)为区别直接任意球与间接任意球,当裁判员判间接任意球时,应单臂上举过头,并保持这种姿势直到任意球踢出后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时或成死球时为止。

  (2)踢任意球时,队员如不退至规定的距离,裁判员应给予警告。任何再犯者,应罚令出场。裁判员对企图以侵入规定距离延迟执行踢出任意球者,应视为严重的不正当行为。

  (3)踢任意球时,任何队员乱跳乱舞、故作姿态,企图分散对方队员注意力,裁判员应视为不正当行为,并给予警告。

  15)罚球点球

  罚球点球应从罚球点上踢出,必须明确主罚队员。踢球时除主罚队员和对方守门员外,其他队员均应在该罚球区外及比赛场内,并至少距罚球点9.15处。对方守门员在球被踢出前,必须站在两门柱间的球门线上(两脚不得动)。主罚队员必须将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当球滚动至球的圆周距离时,比赛即为恢复。罚球点球可直接射门得分。当比赛进行中执行罚球点球,以及在上半场准全场比赛终了而延长时间执行或重踢罚球点球时,如踢出的球触及任何一个门柱或两个门柱;或触及横木;或触及守门员;或连续触及门柱、横木或守门员而进入球门,只要没有犯规现象发生,均应判为胜一球。

  罚则:

  对违反本章任何规定者,应作如下处理:

  (a)如守方队员犯规,则球未罚中应重罚。

  (b)如踢罚球点球队员以外的攻方队员犯规,则球罚中无效,应重罚。

  (c)如踢罚球点球队员在比赛恢复后犯规,则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裁判员判定罚球,点球后,应在所有队员都按规定站好位置后再发出执行信号。

  (2)(a)罚球点球踢出后在向球门运行中如受到外来因素阻止时,应重罚。(b)罚球,点球踢出后,球从守门员、横木或门柱弹回场内而被外来因素阻止时,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在球与外来因素接触的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a)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发现守门员未按规定站在球门线的正确位置时,裁判员仍应允许踢出该罚球,如未罚中,应重罚。(b)在裁判员已发生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被踢动前,如守门员移动脚步,裁判员仍应允许踢出该罚球,如未罚中,应重罚。(c)在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之前,如有守方队员侵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裁判员仍应允许踢出该罚球,如未罚中,应重罚。有关犯规队员应被警告。

  (4)(a)当执行罚球点球时,如踢罚球,点球的队员有不正当行为,则球罚中无效,应重罚。犯规队员应被警告。(b)在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之前,如有攻方队员侵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裁判员应允许踢出该罚球,如球罚中,则判无效,应重罚。有关犯规队员应被警告。(c)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球从守门员、横木或门柱弹回场内而未进入球门时,裁判员应暂停比赛,警告犯规队员,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球门区内,则可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5)(a)在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前,守门员在球门线上移动位置或脚步,同时攻方队员侵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如球已踢出,应重罚。该攻方队员应被警告。(b)在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前,双方各有一名队员侵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如罚球已踢出,亦应重罚。该两名犯规队员均应被警告。

  (6)在上半场或全场比赛终了,当延长时间执行或重踢罚球点球时,应延长至该罚球踢完为止,即裁判员已判定是否进球时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当罚球点球被踢出后,除守方守门员外,双方任何队员在该罚球,点球结束前均不得踢或触及球。

  (7)当在延长时间执行罚球,点球时:(a)上述各条除(2)(b)款及(4)(c)款外,均适用于一般情况。(b)在(2)(b)款及(4)(c)款所述情况下,球从守门员、横木或门柱弹回时,比赛应立即停止。

  16)掷界外球

  当球的整体不论在地面或空中越出边线时,应由出界前最后触球队员的对方队员,在球出界处掷向场内任何方向。掷球时,掷球队员必须面向球场,两脚均应有一部分站立在边线上或边线外,不得全部离地,用双手将球从头后经头顶掷入场内。球一进场内比赛立即恢复。掷球队员在球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掷界外球不得直接掷入球门得分。

  罚则:

  (a)如球不按规定的方法掷入场内,应由对方队员在原处掷界外球。

  (b)如掷球队员掷球入场后在球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再次触球时,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或在本方球门区内犯规,则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掷球队员在球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在场内再次用手触球,裁判员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2)队员掷界外球时,必须有部分身体面向场内。

  (3)掷界外球时,对方队员在附近手舞足蹈或故作姿态,企图妨碍掷球或分散掷球队员注意力,应视为不正当行为,所有犯规队员均应被警告。

  (4)如队员不在球出界处掷界外球,裁判员应判由对方在原球出界处掷界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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