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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主题 猎杀女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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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师] 巫师追猎的历史背景


  以今天的观点来看,人们最好奇的当然是:为什麽会发生「巫师追猎」?不少人主张,「巫师追猎」与西方中世纪末期社会体制的崩溃,以及近代初期宗教信仰的改变有关。

  首先,从中世纪末期开始,欧洲出现接二连三的灾乱:如基督教会发生「巴比伦流亡」(Babylonian Captivity,1309-1376)及「教会大分裂」(The Great Schism,1378-1417),使基督教领导地位衰落;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则战火荼毒欧洲平民百姓;加上十四世纪初的农作歉收、大飢荒,以及不久「黑死病」(1347-1350)流行,使欧洲经常处于动盪不安的状态下;一旦中世纪体制崩溃,混乱四起,立基于中古封建制度及庄园经济的人际关係网络乃产生巨变--「相互依赖社会」变成「自私自利的社会」;在人际关係紧张的悲苦岁月,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彼此互不信任,更认定社会乱象与魔鬼(撒旦)及其同路人--巫师有关。因此一遇有灾变或意外,就用莫须有的罪名指控他人是巫师,并以巫师事件解释社会上为何会发生许多不幸。

  例如在中世纪,一个人要是家中发生变故--如家人突然病重急症,或饲养牲畜暴毙,他可能会揣测归因于自己的罪恶导致上帝惩罚,或视此为上帝对其信仰的试炼,但是在近代初期「自私自利的社会」中,一个人却可能指控曾与自己有纠纷的邻居是巫师,以此解释家中的不幸。一五六五年,英国处死一名女巫玛歌莉,她被举发的原因便是「曾向邻居借东西被拒绝,不久,邻居的小孩便病发夭折」;而一位苏格兰妇女则因「与同父异母姐妹吵架,其后她的同父异母兄弟却不幸意外身亡」,而遭指控以巫术害人,被判死刑。

  其次,也有学者主张,「巫师追猎」与近代初期西方社会的宗教信仰改变有关。一五一七年欧洲「宗教改革」(The Reformation)以后,因为天主教(Catholics)与基督新教(Protestants)双方对抗激烈,加上俗世政权也捲入这场宗教战争之中,于是社会控制比过去更形严密;个人在信仰上乃被迫必须选择一个立场--或天主教、或基督新教,毫无「宗教宽容」(toleration)可言,因此,经常发生由于宗教见解与所属教会立场不同而丧命者。

  例如一五九九年,一位义大利的磨坊主人史坎戴拉,因为批评天主教教会腐败,并宣扬与教会立场不同的宇宙演化论--即主张宇宙万物、包括上帝,都是诞生于一片原始的混沌之中─因此遭到罗马「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以异端邪说,判处焚刑(当然,类似言行不论天主教或基督新教,都不可能容忍)。事实上,「宗教改革」后,因宗教见解不同或神学论述有异而丧命者,并不在少数,也因此,「巫师追猎」有时竟沦为「宗教迫害」的工具。如学者史凯尔(G. Scarre)曾指出,巫师追猎是教派对抗的工具,认为一五一七年「宗教改革」以后,不论天主教或基督新教,都曾利用「巫师追猎」,迫害与本身信仰不同的异端(heresy),以証明己方的神圣。

  总之,「巫师追猎」的原因十分複杂,各地情况也多有异,不过,有一点倒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在前述「巫师追猎」的历史背景下,被捕或被处死的女巫佔了绝大多数,「搜捕女巫」,因此成为「巫师追猎」中,特别引人注目的历史现象。

  「女巫」有无外表上的特徵?如何发现「女巫」?「女巫」何以特别多?这些问题不但历史学家感到好奇,「巫师追猎」年代的人们尤其关心,毕竟,「小心女巫就在你身边」,在当时是件十分实际、也关乎个人安危的社会大事。

  有关女巫的「刻板印象」诚然不够客观,但「发现」女巫的方法,则更令人难以接受。譬如当时有一种号称是专业的「搜巫者」(witch-finder),以收费方式,到处替人搜捕巫师--十七世纪英国「搜巫大将军」(Witch-finder General)霍普金斯(Matthew Hopkins)就是一例。

  霍普金斯原本只是一位名不见经传的清教徒律师,一六四四年当他在家乡陆续成功地揭发巫师后,竟然摇身一变,号称「英国搜巫大将军」;霍普金斯巡迴英国各地,每成功揭发一个巫师,便收取费用一先令(shilling),他搜捕巫师的方法是:每到一地,便游街宣传,鼓励民众检举巫师嫌犯,然后配合官方採用时人相信的「妖魔证据」(spectralevidence)测验嫌犯:

  要求巫师嫌犯忏悔:多数人照办,以免因拒绝认错,被判死罪。

  仍坚持清白无辜者,须脱衣检查身体有没有「魔鬼的记号」─凸出物,如果找到,则以别针或小刀戳刺。人们相信,这种「魔鬼的记号」因为被魔鬼触摸过,所以刺之不痛。

  如果嫌犯通过上述考验,接著被交叉綑绑脖子与腿,独自监禁两昼夜,并在囚室门上故意留一小洞,刺探有无「小鬼」从此洞进出。

  如果嫌犯仍拒绝忏悔,则命令嫌犯在满佈尖石及锐物的地上跑步,直到力竭倒下,或愿意忏悔才停止。

  最后则是用「神判法」(ordeal)--「水试法」:将嫌犯綑绑后,脸朝下放入水中,如果嫌犯浮在水面即证明有罪,下沉则为清白无辜。因水是用来洗礼,象徵接受基督信仰,所以上帝绝不会以水「拥抱」效忠魔鬼的人。

  看过以上程序及种种酷刑,我们只有一个结论:就是,即使嫌犯真是清白无辜,恐怕也非招供认罪不可了。在不少案例中都提到,有些女巫在被处死前,莫不坚称自己的清白无辜,辩解乃受不了酷刑才不得不承认巫师罪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巫师追猎」中,女巫为什麽特别多?对于此一问题,其实在当时的西方社会已有不少人提出初步的解释,例如史高(Reginald Scot)在一五八四年出版的巫术专著中指出,由于女人脾气大、自制力差、心胸狭窄,因此谁要得罪了她,必定招来报复,而这就是为何施展巫术害人者,以女巫居多的原因。此外,不少人更从男女性别差异的立场出发,主张女人不但身体(body)较男人脆弱,连意志(mind)也比不上男人坚强,因此容易受魔鬼鼓惑、堕入巫师的行列。

  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James I,1603-1625)宣称,因为「女性比男性易受诱惑,较会堕入魔鬼设下的圈套,所以每产生一位男巫,会相对产生二十个女巫。至于十六世纪法国的政治思想家布丹(Jean Bodin,1530-1596)说法则更夸张,布丹指出「毫无疑问,每产生一位男巫,相对会产生五十个女巫,‥‥‥在我看来,这倒不是因为女人生来脆弱,说穿了,其实是女人天性贪婪(lust)的缘故。」

  不管男女巫师的比率是「一比二十」或「一比五十」,也不管这样的讲法是不是反映了我们现代社会所称「父权社会对女性的歧视」,但上述论调确实代表一种可能:即在过去妇女社会地位较低、女权不彰的时代,她们的确缺乏一定程度的社会保护、与论支持,以致在「巫师追猎」中,女人总是处于弱势的一方,难有招架之力。

  以今天的标准而言,过去妇女在社会中更是弱势的一群,她们的劳动力低,在农业社会中角色低微,即使在城市裡,虽然谋生较易,但也无法找到高薪的工作;以中古时代的同业公会制度--基尔特(Guild)为例,原则上便不许女性加入,因此,城市中的妇女大多只能从事一些较低收入的职业--如客栈酒馆的女待、或家庭帮佣。缺乏经济能力,遂成为妇女企图独立谋生、与男性平起平坐的最大致命伤,也因此,不少老年妇女、寡妇,或下阶层女性,容易在「巫师追猎」中受到欺侮。

  再者,「搜捕女巫」当然可能是男权压制女权的结果。例如有人认为,当近代医学产生、医师逐渐成为专业,那些过去依传统草药治疗病人的妇女,乃成男性医师的眼中钉。事实上,传统草药不见得无效,但若因草药引起医疗纠纷,有些男医师就会落井下石,趁机以女巫之名,打击女草药师。一六四七年,新英格兰殖民地的玛格丽特(MargaretJones)事件,便是一例。

  据说玛格丽特对草药拥有丰富的知识与医疗经验,不少人曾经登门求助,甚至某些医生难以解决的症状,也在她手中药到病除;不过,玛格丽特脾气暴躁,对那些求医的病人总是不假辞色;也许是有人不满她的坏脾气,也或许是玛格丽特对草药的「异能」引起猜忌,也说不定她的草药曾使病人情况恶化,最后,玛格丽特遭人指控为女巫,谣传被她触摸过的人,不是耳聋,就是外表变得怪模怪样,甚至剧痛而死。最后经过调查、审判,玛格丽特以巫师罪名被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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