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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主题 附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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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主的权利


  招待  领主有权视察其附庸,并接受附庸的款待。无疑的,这对附庸是一次很大的负担。可是习惯逐渐限止领主视察的次数,居留日子的数目,扈从人数等。甚至连菜单和饲料都有明确的规定。后来许多封建义务以金钱来替代,招待义务就是最早的一项。

  领主有下列权利︰

  1、监护权  在附庸未成年期间,领主为其法定监护人,负责其教育,处理其财产。除生活必须外,土地所得均归领主。附庸成年后,领主归还其采邑管理权,不得要求“采邑转让费”。

  2、婚姻权  采邑继承人如为一女子,领主有权控制其婚姻,使不致嫁给领主的仇人。

  3、没收采邑权  如附庸严重违反封建契约,领主有权没收其采邑,但必须经过法律程序。习惯上,这种情形并不多,因为陪审附庸不会同意这项极端的惩罚,以免自己也陷入相同的困境。

  4、采邑收归权  如附庸死亡而无继承人,其采邑归返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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