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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用法
标点用法: 标点符号
一、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

2 .“一,”、“二,”、“三,”等用逗号不规范,而应该用顿号,即“一、”、“二、”、“三、”。

3.“1、”、“2、”、“3、”和“A、”、“B、”、“C、”等用顿号不规范,而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1.”、“ 2.”、“ 3.” 或“A.”、“B.”、“C.”。

4 .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不再加标点符号。

二、年份中“零”的正确使用

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五年十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O”,而应该用圆“○”(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或“几何图形符”中选择);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则中间应该用长“0”表示,如:“2005年10月”。

三、公文的年份中“括号”的正确使用

印发公文时,年份外的括号应该用中括号“〔 〕”,而不应该用小括号“( ) ”或方括号“[ ] ”。

如:苏语(2005)5号 (不规范)

苏语[2005]5号   (不规范)

苏语〔2005〕5号 (规 范)

四、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1.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该使用“~”,而不使用“——”或“——”。

如:2005年9月~10月中的“~”(使用规范)

2.凡文中使用破折号的应该使用占两个空格的连线“——”而不用“~”或只占一个空格的短线“—”或两个短线“——”表示。(选取破折号,一般在电脑“插入”栏“标点符号”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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