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上一主题 附庸的权利
下一主题 领主的权利
搜索

附庸的义务

 附庸的义务︰

  1、军事服务  附庸需亲自服役,除非过幼(15岁前)或过老(60岁后) 这种情况必须委托人代役。除个人服役外,须供给契约规定数目的骑士。服务的时限有“防卫战”跟“侵略战”两种。前者直到敌人被逐,后者则有时限。如十二世纪的法兰西为40天。超过时限,一切费用领主自行负担。而且,在许多地方还有地域限制。此外,有守卫领主堡垒之义务,一年约三十到四十天。

  2、宫廷义务  附庸有参加领主所召集的各种会议的义务。领主在实施某件有关整个采邑的事件时,必须先徵求附庸的意见;而附庸又必须提供意见。在封建制度里这是一个极重要的观念,因为就整个采邑而言,领主与附庸是“伙伴”,大家都有义务分担其责任。如领主及其子女的婚嫁,领主参加十字军等。此外,还有处理领主跟附庸或附庸间的纠纷,日后国王的朝廷,甚至于国会都是由宫廷义务演变而来的。即使领主不需附庸的意见,有时为了排场,附庸仍须应召参加典礼。附庸的多少可炫耀领主的威风。

  3、经济援助  封建社会下,贵族并不纳税--只有平民才有纳税义务,但他们对领主必须供给某些经济上的援助。这些经济义务都有很详细的规定;在规定外,如无附庸同意,领主不能任意增添,这点对日后“宪政”的发展是极重要的。英国“大宪章”的产生即由于约翰王之增加赋税,未得贵族与教士的同意。经济援助大多是以军器,盔甲,马匹,粮食为主;到了十二世纪,则以金钱代替。

  经济援助有下列数种︰

  协助费  原则上,附庸对领主并无经济上的负担;可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于领主的开销太大,附庸必须输将相助,譬如,

  a、领主的长女出嫁;

  b、领主的长子赐封骑士;

  c、领主被俘,急须赎款;

  d、领主参加十字军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领主可以要求其它经济援助,但附庸可以拒绝,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日后宪政的危机。

  土地转移税  在下面三种情形下,附庸应付这项土地税︰

  a、领主死亡,其采邑由其儿子继承,则所有附庸应给领主付税;

  b、附庸死亡,其子继承,新附庸应给新领主付税;

  c、附庸出卖土地,新地主应付税。

  土地转让税的根据是︰领主跟附庸的关系是个人的;由于土地的转让,旧关系中止,新关系重建;因此新附庸对旧领主,或旧附庸对新领主,必须重行“臣服礼”,重新宣誓效忠,重新献礼。至于领主所能要求的数目,并没有一定的规定,大约是封土一年的收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