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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官员的贪腐手段

  一、.直接贪污

  1.侵吞公款:官员利用职权将公款据为己有,如秦朝的赵高侵占guo家土地和税收。

  2.私吞税收:在征收税款时,故意隐瞒实际收入,将部分税款中饱私囊。

  3.盗卖官物:将官府仓库中的物资私自变卖,所得钱财归个人所有。

  4.伪造账目:通过伪造或篡改公库账目,将公款或物资据为己有。

  5.虚报开支:夸大公务开支,将多余部分中饱私囊。

  6.私设仓库:在官府之外设立私人仓库,存储公款或物资

  二、间接受贿

  1.收受贿赂:为他人办事后接受财物、金银等作为回报,如和珅收受官员钱财帮其办事。

  2.权钱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取财物作为交换。

  3.索贿:以暗示或明示的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或财物。

  4.接受干股:商人以股份形式贿赂官员,官员不直接收钱但享受分红。

  5.雅贿:接受他人赠送的珍贵艺术品、古董等,或者以高价向请托人售卖自己的书法品、艺术品等等。

  三、权力寻租

  1.卖官嵩爵:利用职权贩卖官职,如南宋的右宰相陈自强通过卖官获取巨额财富。

  2.包庇犯罪:为犯罪分子提供庇护,以换取其财物或其他利益。

  3.垄断资源:利用职权垄断某一行业的资源,如矿产、盐铁等,从中牟利。

  4.包庇走si:对走si活动视而不见,甚至提供保护伞,从中收取好处。

  四、操纵市场

  1.操控物价:利用职权干预市场物价,如通过限制供应或抬高价格来牟取暴利。

  2.强买强卖:利用权势强迫他人买卖商品,获取不正当利益

  3.官商勾结:与商人勾结,共同操纵市场,获取非法利益。

  4.强制交易:利用权势强迫百姓或商人进行不公平的交易。

  5.设置关卡:在交通要道设置关卡,对过往商旅进行盘剥。

  6.虚假宣传:利用官方渠道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或舆论。

  7.私铸钱币:私自铸造钱币,以次充好,扰乱市场,同时中饱私囊。

  五、利益联盟

  1.裙带关系:在选拔guan员时优先考虑自己的亲属或亲信形成利益集团。

  2.世袭官职:将官职视为家族私有财产,世代相传,无视才能和贡献。

  3.排斥异己:打压与自己不和或威胁自己地位的guan员,巩固自己的权势。

  4.亲属任职:将无能的亲属安排到重要职位上,以巩固家族势力。

  5.利益捆绑:通过婚姻、亲缘等关系将不同guan员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

  六、投机倒把

  1.非法经商:违反规定私自从事商业活动,如清代的贺麟非法经商积累巨额财富。

  2.囤积居奇:在市场上囤积商品,待价格上涨时高价出售获取暴利。

  3.囤积粮食:在灾荒年份囤积粮食,待粮价上涨时高价出售。

  4.炒卖地产:低价购入土地,待地价上涨时高价转卖。

  5.利用信息差:掌握市场或zhengce的内幕信息后,抢先行动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侵吞财物

  1.截留赈灾款:在赈灾过程中截留部分或全部赈灾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私分。

  2.虚报灾情:故意夸大或虚构灾情,以骗取更多的赈灾款物。

  3.贪污赈灾物资:将赈灾物资私自变卖或挪用,导致百姓无法得到救助。

  4.贪污工程款项: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时,贪污工程款项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或无法完成。

  5.盗卖公共资源:如盗伐林木、盗采矿产等,将guo有资源私自变卖。

  6.贪污国库资金:通过伪造凭证或虚报支出等手段,将guo库资金据为己有。

  八、干预司法

  1.拖延审案:故意拖延案件的审理过程,以获取额外的贿赂或满足个人私利。例如,通过放慢审理速度、频繁退堂(休庭)或故意忽视案件,使当事人不得不通过贿赂来加速案件的进展。

  2.篡改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篡改或伪造证据,以改变案件的事实和判决结果。这通常是为了满足请托人或自己的私利。

  3.滥用职权:利用手中的职权,在司法过程中进行权力寻租,为特定人群提供便利或庇护,以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4.勒索当事人:巧立名目,以各种名义向当事人勒索钱财或财物,这些费用往往不透明、不规范,且额度取决于当事人的贫富和案件的紧迫程度。

  5.勾结讼师:与讼师(即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勾结,共同操纵案件,通过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手段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6.私自放人:在未经正当程序的情况下,私自释放fan人或嫌疑人,以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7.绚私枉法:绚私情、枉法裁判,,为亲友或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

  1.私设小金库:在衙门内部私设小金库,将公款转入其中用于个人或小团体的开支。

  2.勒索百姓:以权势为依仗,向百姓勒索钱财或物资。3.设立私税:在正式税收之外设立非法税收项目,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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