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912~1949)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3个时期。各时期的军事制度依其所依附的国家和效仿的制度不同而改变。
中央和地方军事机构南京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统率军队﹐设陆军部﹑海军部分掌陆﹑海军行政﹐又设参谋本部掌军令。但南京临时政府只控制了南京附近及一些革命党人掌握的军队。北洋军阀政府由大总统统率全军﹐陆﹑海﹑参3部职掌同前。一度设陆军训练总监﹐掌陆军教育训练。1919年设航空事务筹备处﹐1921年改称航空署﹐掌航空行政。1927年﹐奉系军阀控制北洋政权时﹐将陆﹑海﹑参部和航空署合并为军事部。北洋军阀政权从未完全控制过全国军队。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建立与北洋政府相对立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设军政部。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设军事委员会﹐辖参谋部﹑秘书厅﹑海军局﹑航空局﹑军需局﹑政治训练部等机构。北伐战争开始﹐又设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事委员会内各机关(除秘书厅外)皆改隶总司令部。1928年﹐国民党政府撤销军事委员会﹐以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并在行政院内设军政部掌军事行政(後该部海军署分出﹐为海军部﹔航空署分出﹐为航空委员会)﹐而政府主席之下又设参谋本部和训练总监部。1932年﹐重设军事委员会﹐由其委员长统率全军﹐辖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等机关﹐并指导行政院属下的军政部﹑海军部。抗日战争中﹐以军事委员会为最高统率部﹐中央各军事机关皆归其统辖。1946年撤销军事委员会﹐成立国防部。该部隶属於行政院﹐内设6厅12局﹐又设参谋总长﹐承最高统帅——总统意志指挥全军﹐下辖陆﹑海﹑空军及联合勤务等4个总司令部。
武昌首义时建立的鄂军都督府﹐是民国时期的第一个地方军事政治机构。以後起义各省纷纷依例。都督为一省最高军政长官﹐之下有分区而治的军事长官——镇守使。有的省和地区还设有护军使和都统。後来各省都督先後改称将军﹑督军﹑督办﹐在名义上隶属中央﹐但是常不听号令﹐并截留税款﹐扩编军队﹐逐步演变成割据势力﹐成为控制一省以至数省的军阀。国民党政府时期﹐在省主席下设保安处或保安司令部﹐管辖地方保安部队。
军队的武器装备和组织编制中华民国各时期﹐军队使用的武器主要有步枪﹑机枪﹑火炮以及少量的飞机﹑军舰﹑坦克等﹐重武器大部为外国制造﹐自身没有建立完整的军事工业体系。
陆军是主要军种。陆军中主要是步兵﹐另有骑﹑炮﹑工﹑辎重﹑通讯等兵种。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制定陆军暂行编制﹐将清末新军的镇﹑协﹑标﹑营﹑队﹑排﹑棚改为师﹑旅﹑团﹑营﹑连﹑排﹑班﹐师为战略单位。12月﹐北洋军阀政府也颁行大体相同的陆军编制。1926年﹐国民革命军编成8个军﹐各军(除第7军外)辖3个师﹐师辖3个团﹐团辖3个营﹐营辖3个连﹐此即“三三制”编制。军﹑师编有炮兵部队﹐但多不齐全。1929年﹐国民党政府召开编遣会议﹐规定以师为战略单位﹐分甲﹑乙﹑丙3种﹐甲种师辖3个旅共9个团﹐乙种师辖3个旅共6个团﹐丙种师辖2个旅共4个团。各师又辖有数量不等的炮兵和骑兵部队。1939年﹐又改以军为战略单位﹐军下辖3个师共9个团﹐还直属一些炮兵﹑工兵部队。抗日战争结束後﹐又以师为战略单位﹐师辖旅﹐旅辖团﹐称“整编师”。此项整编尚未完成﹐1946年又恢复军﹐取消旅。民国时期﹐还编有路军﹑集团军﹑军团﹑兵团﹑战区﹑绥靖区等﹐其编组无定制﹐按临时发表的组织规程办理。实际上﹐各建制单位缺额甚多﹐常常不能反映它的实力。
海军规模较小。北洋政府时期﹐海军编成第1﹑第2舰队﹐隶属於海军总司令部﹐下辖若干艘军舰。国民党政府时期﹐又陆续编成中央﹑长江﹑渤海﹑练习等舰队和鱼雷游击队。抗日战争初﹐海军舰船多自沉於长江江阴﹑马当等水域。日本投降後﹐*美﹑英“军援”的军舰及接收侵华日军军舰﹐重建海军﹐编成3个舰队。
空军规模也较小。1913年﹐北洋军阀政府购买法国飞机12架﹐建立南苑航空学校﹐开始组建空军。1920年後﹐各地军阀和国民党军队﹐陆续建立航空学校或航空处﹐编有规模很小的航空队。1934年﹐航空委员会编有8个航空队﹐1936年﹐编成9个大队共30个中队﹐以後又在大队之上设路司令一级。
兵役制度北洋政府时期﹐采用募兵制。1915年制定《暂行陆军徵募条例(草案)》﹐将兵役分为常备﹑续备﹑後备﹑国民4种﹐但并未执行。各军阀往往自行募兵﹐不守定制。国民党政府成立後﹐仍沿用募兵制。193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两年後实行徵兵制。兵役分国民﹑常备两种﹐规定年满18~45岁的男子﹐不服常备兵役者皆服国民兵役﹐平时按规定训练﹐战时应徵。常备兵役又分现役﹑正役﹑续役。20~25岁男子应徵入营﹐服现役3年。期满退为正役﹐为期6年﹐平时在乡应赴规定之操演﹐战时应召回营。正役期满转续役﹐40岁止﹐任务与正役同。在各地陆续设置团管区﹑师管区﹑军管区﹐作为兵役机构。实际上﹐国民党政府只注重现役徵集﹐其他规定没有执行。而现役兵员的徵集﹐名为徵兵﹐实则抓丁。
教育训练制度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军事机关均颁发过《训练大纲》﹑《操典》﹑《教范》﹑《阵中要务令》等﹐但大多没有实行。训练内容和要求大都由部队长官自定。许多部队(主要是非嫡系)实际是不练之师。但各类军官学校比较正规。陆军军官教育分养成和深造两级﹕培养初级军官的陆军军官学校和培养高级军官的陆军大学。国民党政府时期还设立了步﹑骑﹑炮﹑工等兵科学校﹐作为养成和深造之间的进修教育。海﹑空军分别设有海军学校和航空学校。此外﹐还有一些培养技术军官的军医﹑测量﹑军需﹑兵工等学校。抗日战争末期﹐成立国防研究院﹐以培养陆﹑海﹑空联合作战的高级指挥和参谋人员。中华民国时期各军校大多袭用日﹑德﹑美等国军队的教材﹐聘用一些外籍人充任教官。
後勤补给体制陆军以战略单位(师或军)为供给单位﹐直接向陆军部(後改军政部)请领﹐运输自行解决。海﹑空军按建制下发。1933年﹐军事委员会设兵站总监部﹐负责作战部队军需品的补给运输。抗日战争期间﹐军事委员会後方勤务部在各战区﹑集团军作战地域设兵站机构﹐负责各军﹑师的补给﹐由辎重部队运送前方。国防部建立後﹐由联合勤务总司令部设立的补给司令部和各省区供应局向前﹑後方各部队补给。
中华民国时期的军事制度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相适应﹐既保留有封建军制的残余﹐又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许多变革﹐这是与中国历史上各封建王朝的军事制度所不同的﹐也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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