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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5世纪西欧政治(王权的兴起

  以封君封臣关系为核心的封建制度,在无政府状态中建立起了秩序,为城市及商业活动的兴起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由普遍的封君封臣关系而导致的封建割据制约了商业的发展,领主之间的私战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因此,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消除封建割据,在政治上实现国家的统一,建立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的政府,是这一时期政治发展的重要内 容。 由于各个国家的条件不同,它们政治发展的道路也各有特点。

  (1)“百年战争”前的英国

  自 5 世纪罗马帝国放弃英格兰以后,日耳曼人中的盎格鲁—撒克逊人进入这个岛屿;6、7 世纪时,建立了七个小王国,即埃塞克斯、威塞克斯、苏塞克斯、肯特、东盎格里亚、麦西亚和诺森伯里亚。597 年后,诸王先后皈依基督教。后来,这些国家逐渐形成了几个较大的王国:肯特、诺森伯里亚、 麦西亚和威塞克斯。在此期间,私有财产和经常性的战争,使原始公社组织——海得——迅速分化瓦解产生出职业武士,武士通过控制邻近的农民,转化为最初的封建领主。

  9 世纪,北欧丹麦人的入侵,摧毁了肯特、诺森伯里亚和麦西亚,并一度占领威塞克斯。阿尔弗雷德(871—899)即位威塞克斯国王后,建立了征兵制度,加强了陆军,并广修要塞,组建舰队,经过数次大战,终于在 879年迫使丹麦人签订了威德摩尔和约,统一了丹麦区之外的英国领土。阿尔弗烈德还建立了宫廷学校,发展文化,制订了明确的法律,其统治权威是以往盎格鲁—撒克逊诸王所不能比拟的。到 10 世纪,英格兰已形成统一的王国。

  臣民直接效忠于国王,军队为皇家所有,不存在私人武装。由贵族显贵和宫廷官员组成的“贤人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向皇帝提供咨询。王室官员承担行政管理职责,向地方官吏发布皇家命令,并掌管王室财政。地方行政区为郡。

  郡以市邑为中心。郡下设百户、村镇。郡、百户、村镇三级皆设法庭,审判主要依据地方传统习俗,审判程序采用古老的水火神判法。郡守为主持郡的司法、行政事务的国家官吏。郡守之上设立方伯,代表中央监督郡守。

  阿尔弗烈德死后约一百年,英国的制度和文化逐渐衰退。地方封建势力崛起。方伯权势大增,发展为半独立的地方权贵。地方领主开始设立私人法庭。10 世纪末,丹麦王率重兵入侵英格兰。1018 年,丹麦王卡纽特即英国王位,并兼挪威和丹麦国王。他奉行基督教,制定法典,维护和平,尊重当地习俗,统治按阿尔弗烈德时代旧制,不同于以掠夺财富为目的的北欧海盗。

  卡纽特死于 1035 年,其子不能继续他的统治,1042 年,英国统治权落入戈德温家族手里,忏悔者爱德华即英国王位。

  爱德华无嗣,1066 年死后,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以亲属为由要求继承王位,并于当年侵入英国,打败英国贵族议会选出的英王哈罗德,12 月在伦敦加冕称王,为威廉一世(1066—1087)。威廉建立了有利于加强其地位的封建制度:王室领地占全国耕地的 1/7,林地的 1/3,半数以上的领地分封给王族和功臣;并宣布:所有土地领受者都是国王的封臣,附庸和骑士首先必须效忠国王,其次才是效忠领主;禁止私人战争;营建私人城堡必须先经过国 王批准。设御前会议,即代替“贤人会”的“大会议”,成员包括大领主、 新设官职御前大臣、最高法官(负责司法和行政,国王出巡时行摄政事务)和宫廷执事长官。在地方行政方面,威廉继承旧制,保留郡(34 个)的建制。 郡守由国王任免,其势力大于郡内任何贵族,从而防止了封建地方割据,中央直接控制了地方政府。1086 年进行“末日大清查”,清查全国的地产、资源和所有权,结果载入《末日清查册》,作为纳税和施政依据。

  威廉二世(1087—1100)和亨利一世(1100—1135)统治时期王权得到进一步加强。皇家赋税由郡守统一征收,上解财务署;皇家军队、公务人员及仆从等一般都付给货币工资;设立王室巡回法官,视察各地,听取郡法庭的审讯案例,以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逐步取代地区性的特殊习惯法,使法律成为国家统一的重要力量,也使国王的司法统治权遍及全国。亨利一世死时,其女玛蒂尔达(亨利二世之母)本来应该继承王位,王权操纵被亨利一世之侄斯蒂芬篡夺。亨利二世之母玛蒂尔达与斯蒂芬进行了长达 19 年的权力斗争,贵族们或支持这方,或支持那方,并乘机建立私人军队,私建城堡。长期战乱削弱了王权,也毁灭了亨利一世时期的社会安定与繁荣。

  1154 年,玛蒂尔达长子亨利继成英国王位,为亨利二世(1154—1189),开始了金雀花王朝的统治。亨利以保持安哲文领地,巩固王权,增加财政收入为执政目的,即位后首先下令夷平贵族擅自建造的城堡,解散雇佣军;颁布“军事条例”,规定为王室服役为自由人的义务,同时允许贵族以交纳“盾牌钱”代替服役。1166 年颁布《克拉伦登条例》,规定王室法庭可对地方罪犯起诉和检举;自由人可越过领主法庭直接上诉国王法庭;扩大王室巡回法官的职权,使其定期视察地方村镇;并于 1178 年组成中央常设法庭。1166年起征收“个人财产税”,非基督徒征及萨拉丁什一税等,岁入达 18 万英镑。

  理查一世(1189—1199)在位期间,长期在国外征战,在国内时间不足6 个月,但国内行政制度运转正常。同时,由于需要大量的金钱支持战争, 理查没有节制地使用了亨利时代的做法:向城市大量出卖特许状,从而使一批摆脱私人关系和私人服役制度的自治市、“地方自治体”迅速兴起,成为英国政治中的新的因素。

  理查之弟约翰(1199—1216)在外交上的接连失败,在与宿敌法王腓力的首次斗争中(1204)丧失了其在法国的诺曼底领地,纠合德皇与佛兰德尔伯爵组成的反法同盟又在布汶战役中(1214)大败于法王;后在与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斗争中失败,于 1213 年被迫承认教皇的宗主权,每年向罗马教皇纳贡 1000 英镑。在国内,约翰强化王权的许多做法,也越过王室所能要求而又不破坏封建契约的权限,他以习惯所不允许的方式征收额外的费用,不经法庭的审判就没收封臣的田产,威胁了封建秩序所确认的人们的权利,早已引起了贵族的不满。1214 年的布汶之战,英国的贵族拒绝作战。1215 年,在大主教兰顿和舆论的支持下,贵族以武力迫使约翰在拉尼米德接受“大宪章”。

  大宪章最主要的条款有:第 14 章:召集大会议的定则及其权力,大会议召集令对大贵族个别传送,对小贵族(骑士)由郡长官集体宣布;第 39 章:“非按同等级者的合法裁判和国王法律,对任何自由人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受法律保护之权、放逐,后加以任何损害;国王亦不得对之 侵犯和逼迫。”此外,贵族们设立了由 24 位(一说 25 位)大贵族组成的常 设委员会,来监督约翰是否遵守诺言。如果国王违反大宪章,贵族有武装反抗的权利。大宪章仍是封建性的,目的是确认各等级的权利不得侵犯;其重要意义在于确认法律高于国王。约翰并无意遵守大宪章。贵族们一分散,他就立即宣布大宪章无效,并集合军队,向贵族开战;贵族们则宣告废除约翰,请法王之子路易继位,内战爆发。1216 年 10 月约翰身死,内战停止。

  1216 年,约翰 9 岁的幼子,亨利三世(1216—1272)继位,由彭布鲁克的伯爵威廉·马歇尔监政。约翰三世成年后,又与贵族发生矛盾。1254 年, 亨利要求大议会为他从霍亨施陶芬家族夺取西西里岛提供费用。贵族们拒绝 出钱,1257 年,亨利要求大会议将英国收入的 1/3 拨给教皇,又被贵族拒绝。对亨利只是为了征收新税才召开大会的做法,贵族们极为不满。1258 年,贵族在教会和市民等级的支持下,改组政府,由国王和贵族的代表各占一半的24 人委员会提出限制王权的建议,即《牛津条例》。“条例”规定,由 12 人组成的委员会取代大会议;成立贵族占多数的 15 人会议,负责推荐御前大臣、大法官和财政大臣,并具有否决国王决定的权力;议会和 15 人会议每年 集会 3 次。所有官员,包括国王和王子,都宣誓遵守“条例”。1261 年,亨利获教皇支持,以自己指派的人员取代 15 人会议,《牛津条例》被废除。不久,爆发内战。1265 年,由勒斯特伯爵西蒙·德·蒙特福特领导的军队在刘易斯击败王室军队,并俘虏了亨利。西蒙随即组建政府,以国王的名义治理英国。1265 年初,西蒙召开首次议会,成员包括大贵族、王室成员、每郡骑士两人,每市市民两人。同年,亨利之子,爱德华领兵在伊夫夏姆击败西蒙, 亨利复位。

  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期间,英国行政和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 中央政府由大法官法庭、财务署、咨议会和王室组成。大法官法庭是王室枢 密机构,负责起草、管理国王文件;财务署作为国王财务核算代理人,负责 监督各郡的帐目以及其他部门的财务,审理与王室收入有关的案件;咨议会为国王侍从机构,成员包括法官、权贵、高级教士、行政官员等,参与谋划国家日常事务,为国王提供咨询和建议;王室为皇家管理机构,管理皇族日常事务。议会被保留下来了。但在王室的控制之下,作为一个税收机构而存在的,个人和城市都尽可能避免出席会议和付出派代表所需的费用,许多城市往往请求莫逼它们派代表。在司法体制方面,重大案件在议会或咨议会协同下由国王处理;一般案件由巡回法官或在三个皇家法庭处理。1278 年颁布 “格洛斯特利法令”,规定对大贵族设置公庭进行“权利依据”的追究。1290 年颁布“行使职权依据”,废止没有王室特许状或不合习俗的私人司法权。 开始形成较完整的习惯法体系。

  (2)“百年战争”前的法兰西

  987 年,大领主们公推巴黎伯爵胡·卡佩(987—996)为王,开始了卡佩王朝的统治。当时,法国还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有 60 多个大领主在铸造货币,诺曼底公国、安茹伯公国、佛兰德尔伯国、勃艮第公国、阿奎丹公国、土鲁斯伯国等大领地,更是享有各种封建特权,领地内的司法、行政等事务国王也不得干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唯一的政治权威,已是时代对政治提出的新的要求。卡佩虽然还没有能力控制封建王公,维护他的有限领土——环绕巴黎及奥尔良周围的法兰西区——的治安,但通过让领主们选他们的儿子作他的辅佐,并废除王位的选举而代之以世袭制,使王位始终掌握在卡佩家族的手里。

  腓力一世(1060—1108)开始致力于巩固腓力家族对于法兰西区的统治。

  路易六世(1108—1137)以武力压服了领地内不驯服的贵族,并通过颁发特许状,支持教会和其他贵族土地上的城市公社,开始把卡佩王朝的利益与市民等级的利益结合起来,从而使王权的加强顺应了和平、安定,发展商业的时代潮流。他还干预领地之外的事务,制止了英王亨利一世在诺曼底的扩张;在行政方面,设置“御前会议”。会议由国王召集,吸收王室成员、宫廷显贵和国王封臣参加,并任用无受封身分但有能力的教士、市民等级的人员参加,其中最著名的是出身卑微的教士、后为圣丹尼尔斯皇家修道院院长的休泽。会议兼有咨询、立法和司法的功能。

  路易七世(1137—1180)参加了第二次十字军东征。其子腓力二世(1180—1223)摧毁了安哲文领地结构,建立了对诺曼底、安茹及其领地的统治,王室领地扩大了三倍,使卡佩王朝的国势超过了德意志王和英国,成为 13世纪基督教世界的大国,从而获得了“奥古斯都”的称号。在王室领地上,以接受薪俸的职业“行政官”取代了已封建化了的“教长”。随着国王领地的扩张,王室行政机构也随之扩大,由此为全国性的行政体制奠定了基础。 并有计划地实行了王室财政制度化,系统征收关税、过境税和萨拉丁什一税 (1188 年),逐步加强了法兰西的王权。

  路易九世(1226—1270)建立了皇家巡回视察制度,由视察官员汇报地方疾苦,协助监督遏制有野心的地方官吏。废除封建服役制度,建立募兵制,初步建立起国家常备军。他改革司法制度,规定王室法庭为最高法庭,对领主法庭的判决有复审权,一切重大案件只能由王室法庭审理。他是第一个以其独有权力为全国颁布“法令”的国王,以法令禁止私战和携带武器,禁止用私斗法作为王室司法程序的组成部分,同时将王室铸币权扩大到全境。这些措施有力地削弱了地方封建势力,扩大了国王的权力。

  腓力四世(1285—1314)推行强硬的反封建政策,进一步扩张王权,从而与教皇权力发生冲突。为争取全国力量的支持,首次召开了有高级僧侣、 贵族和市民三个等级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

  (3)百年战争及其间的英国和法国

  自 1337 年起,英国和法国进行了一场长达 116 年的战争,史称“百年战争”。其间,野蛮而残酷的战争岁月与穷困、艰难的休战状态交替出现,两国的经济均受到严重破坏,生产衰退,贸易萎缩,人口减少。但是,长期的战争也统一了民族情感,要求国家统一的意识逐步深入广大市民和骑士阶层,并且,推进了两国议会权力的发展。

  这场战争是诺曼人征服英国后,两国长期仇视的结果。其直接原因是英法为控制佛兰德尔与法王的王位继承问题,也与爱德华三世和腓力六世的好战政策有很大关系。

  战争在法国领土上进行,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337—1360),英国在海上和陆上先后获胜,不仅占领了加莱港,而且俘虏了法王约翰二世 (1350—1364)和许多显赫的贵族、骑士。在此期间,1348 年鼠疫(“黑死病”)猛袭法国,人口锐减,各地匪帮横行,国家颁布了禁止增加工资的法律;1358 年 5 月底,爆发了法国历史上最大的扎克雷起义,起义者一心想“根除全世界的贵族,自己成为主人”,但最终于同年 8 月为封建贵族所镇压。 1360 年,英法两国在布勒丁尼签订和约,法国的基恩和加斯科尼划归英国。

  第二阶段(1369—1396),特别是在法王查理五世(1364—1380)统治时期,法国改革了税制和军制,加强了炮兵,逐步收复了失地,英国只占领少数沿海据点。1396 年,双方缔结了休战 20 年的协定。英王查理二世的和平政策遭到了英国大贵族的反对,1399 年,查理被废,金雀花王朝为兰加斯特王朝(1399—1461)所取代。

  第三阶段(1415—1453),英王亨利五世(1413—1422)即位后恢复了对法战争,法兰西北部全都落入英国及其盟国勃艮第的统治。法兰西几乎丧失了民族独立,1442 年,英王六世当了英法两国的国王,同年于布日尔即位的查理七世(1422—1461)只控制了卢瓦尔河沿岸的几座城市。由法国女英雄贞德领导下的奥尔良城的解围(1429)为战争的转折点。此后,法军逐步收复失地。1453 年,法国基本上实现了领土的统一。

  战争期间,英国的议会成为永久性机构,分为上、下两院。下议院由市民及州郡的骑士代表组成,并取得了对不受习惯法约束的一切税收的批准和否决特权。下议院奉行“欲予先取”的格言,在国王未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之前,拒绝通过任何财政法案,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王室财政。

  1356 年,被俘法国国王约翰二世的儿子多菲查理为筹集款项召集了三级会议。其中,城市代表占优势。 1357 年 3 月,三级会议颁布了《大赦令》, 向王室提出了广泛的要求。此后,三级会议定期召开,几乎成为常设执行机构,不仅投票通过补助金,而且征集和支付补助金。御前会议、军队和整个国家机构亦受三级会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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