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是等级社会,人们的等级地位通过各种方式表现出来。贵族是社会上层,他们中的等级 划分受到当时统治者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辨识贵族等级有多种方式,通过爵位、族徽、服饰、血统、职位、财产等都可做出相应解释。然而,头衔在展示贵族等级方面则更加直接和明确。考察并梳理贵族头衔可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西欧中世纪等级制度和贵族文化。
近些年来,国内学界对西欧贵族等级制度较为关注,一些学者做了富有成效的工作。然而,总体看来,国内对西欧贵族等级制度的研究还存在不足。首先,研究的重点集中在中世纪后期和近代早期,故而对等级制度的源头重视不够,中世纪贵族的起源与罗马和法兰克人早期的历史有密切关联,不可忽略。其次,研究主要针对爵位制度,而作为系统的封爵制度形成的爵位并不能充分展示贵族的历史及其等级的全貌,爵位与等级头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分开对待。再有,国内的研究更多是围绕英国贵族展开,尽管英国等级制度后来发展得较完备,但其受法国的影响较深,脱离法国的情况一些问题难以解释清楚。
西方学术界对贵族等级制度的研究向来比较重视,成果也十分丰富。笼统地讲,在19世纪以前,其研究基本侧重于对贵族个体及其家族血统的梳理和考证。自20世纪以来,这方面的研究则侧重于贵族等级制度的社会功能和作用。面对西方学术界长期以来卷帙浩繁的成果积累,我们需要理出其头绪 并对相关问题做宏观把握。
有鉴于此,笔者不揣谫陋,主要围绕英格兰的贵族等级,结合法国的一些情况,不窘于爵位制度的限制,对西欧中世纪贵族等级头衔做大致归纳和梳理,以便于读者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对这方面问题有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
一、顶级头衔
国王与王储,可谓是贵族等级系统中的顶级头衔,而在有关爵位制的研究中通常不涉及这两个头衔。作为贵族等级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头衔从理论观念到实际角色和职责等,都有较为明晰的内容。
(一)国王(King)
从理论和法律上讲,除了上帝,国王不受制于任何人。国王是人类美德的代表,由于他杰出的智慧和勇敢而成为国王。在和平时期,他遵照法律实施统治。在战争时期,他率领人民与敌人战斗。
国王拥有崇高的威严、权力和特殊利益,其权力具有神圣性和独立性,即国王的权力不可分割。国王从理论和观念上被认为既尊贵又完善,正如格言所说的,“国王不会犯错”,其意思为国王所犯的错误是王室顾问们的责任,而不是国王的过错。此外,王权具有永久性,也正如格言所说的,“国王绝不死亡”,其意思为国王作为国家首脑所拥有的权力在他合法继承人的永恒传递中没有片刻间断。
国王身份的神圣性通过教会予以确认和强化。国王即位时,教会为其举行的涂油礼,标明其身份与众不同。教会参与国王的即位典礼有其历史发展过程,也有来自《圣经》的依据,神学家和基督徒们习惯于把现世的国王与大卫和所罗门等人相比。凡经过教会参与仪式而即位的国王,即遵循了摩西的律法,顺应了上帝的旨意,成为“神命之主”。公元816年,虔诚者路易称帝仪式中,教皇斯蒂芬四世不仅 为他施了涂油礼,也为他做了加冕礼。此后,法国和英国君主即位大都有教会首领主持的涂油礼和加冕礼。由此,王权神圣化得到强调,凡反抗国王者通常被视为渎神之举。
起初,在国王名字之前并没有设立专门称呼,到亨利四世统治时期,他选用“仁慈” (Grace)一词加 在名字前面,他的儿子亨利五世沿用了此称呼。亨利六世则给自己冠上“卓越的仁慈” ( Excellent Grace)。到爱德华四世,他采用“崇高和强大的君主” (High and Mighty Prince)的称呼。亨利七世则被称为“殿下”(Highness),而他的儿子亨利八世则被称为“陛下” (Majesty)。亨利八世还被冠为“令人敬 畏的君主”(Dread Sovereign)。在法国,国王则冠以“至高无上”(Your Despotism),其他的王子们则被称为“领主” (Lord),少数也有被称为“殿下” 的。路易十一统治时期,他首次使用了“ 尊贵的陛下” (Your Majesty)的称谓,以标明君主的崇高身份和地位。此外,国王还有“信仰保卫者”称号等。
在现实社会,国王的权力和利益随社会状况和条件而定。在11世纪初,法国国王的权力更多是理论和名誉上的,其权力运作实际上仅限于自己的直辖领地内。即便在自己的领地内,其权力也很不充分。“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王权状况强于法国,但仍还没有足够的实力严密地监管和控制整个国家,只能满足于获取经济收益和安全保障。英、法两国王权到中世纪后期达到“专制君主制”程度,有个逐步发展过程。
(二)王储(Heir Apparentt)
王位法定继承人,通常指国王的长子,其地位仅次于国王。作为王室成员,所有王子都拥有特权,他们是高等级爵位的重要人选。由于战争频繁,贵族非正常死亡率较高,王储也不例外,因而,每个王子都有成为王储的可能。王位世袭是国王的一项重要特权,也是一种习惯。罗马帝国时期父传子现象已存在,法兰克人和撒克逊人也实行父死子继的传统,此习惯影响到西欧中世纪整个历史过程。
英国在诺曼征服后的较长时间里,王储并没有特殊头衔和待遇区别于其他王子。爱德华一世时期, 他令其儿子爱德华以“威尔士王子”和“彻斯特伯爵”的头衔进入国会高等法院,之后又授予他阿奎丹公爵领地,使其地位明显突出。当此王储即位成为爱德华二世后,他令自己不足10岁的儿子爱德华进入 国会,头衔是彻斯特和弗林特伯爵。此王储成为爱德华三世后,封授自己的长子爱德华(黑太子)为康沃尔公爵,并且,不久后又加封他为“威尔士亲王”。在这次加封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威尔士由爱德华以及他后续的英格兰国王们统治。从此,英格兰王储便法定拥有了“威尔士亲王”头衔。
在现实中,并非每个王储都能成为国王,当老王还健在,由于疾病、战争、暴力等原因造成王储死亡的情况颇多。亨利一世唯一的儿子威廉,斯提芬国王唯一的儿子尤斯塔斯,亨利二世的长子威廉等,都先于其父王而逝去。亨利二世在世时, 其次子亨利加冕, 被称为 “ 年幼王亨利” (King Henry the Younger)。然而,这位“年幼王”在其父亲还活着时便死去。接下来,亨利二世的第三个儿子理查获得王位。在理查统治时期已被确定为合法继承人的杰弗里,即亨利二世的第四个儿子也提前死去了。甚至, 爱德华一世活着时,其三个儿子,约翰、亨利和厄尔菲斯(Alphous)都在年幼时夭折。著名的“黑太子” 爱德华作为爱德华三世的长子,也先于其父身亡。
王储是国家的重要统治者,其地位仅次于国王,依照民法规则,在国家重大庄严场合,他要坐在国王的右侧。当父王在世时,他并没有国王的特权,但贵族们都承认其尊贵的地位。王储不仅要尊敬父王,而且也要履行附庸义务。
二、高级头衔
在王储之下,公爵、侯爵、伯爵构成贵族的高等级头衔,这些头衔理论上由国王封授,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
(一)公爵(Duke)
公爵是继王储之后,地位最荣耀和最具权威的头衔。在英国,公爵被视为是贵族中的最高爵位。“公爵”一词Duke来自法文,而法文源于拉丁文Dux,而Dux与 Duco一词有关,有“向导” “领队”的意思,也有在战争中担任统帅的含义。罗马时期,此头衔已经存在,凯撒在军中设立Duke职位,拥有此职位者往往杀敌勇猛并获得大量的金银奖品。蒙茅斯的杰佛里在其《不列颠诸王史》中,也曾提及凯撒在 征服不列颠过程中曾有康沃尔公爵其人。在君士坦丁大帝时期也设有这一职位,但其在Comites或Earls(伯爵)之下。罗马帝国时期,有明确记载的Duce有12位,他们负责帝国西部的守卫和管理。
西罗马帝国瓦解后,Dux这个职位头衔在意大利伦巴德地区仍存在,拥有此头衔者是某地区的统治者,也负责当地的司法审判等。不过,此时的Dux仍是一种职位,而不是荣誉头衔。他们的实力较强,权力很大,俨然成为地方君主。伦巴德王国在王位继承过程中,由于血统断绝也曾从公爵中选举产生过国王。
法兰克人沿用了某些罗马官员的头衔,墨洛温王朝在高卢地区设有公爵之职,主要担任高级军事统帅。到加洛林朝,采邑分封在很大程度规范了贵族等级体系,与王室有血缘关系的一些公爵声望和地位 得到增强。到10世纪末,由于王权软弱,公爵作为地方豪强各霸一方,形成相对独立势力。不过,从基佐对法国地方封建势力梳理的列表中,可看到公爵国的数量并不多,在55个地方小王国中,只有加斯科尼公国、诺曼底公国两处。法国国王腓力三世时期,正式承认公爵头衔可以世袭。
在英国,“公爵”的名称从一些拉丁文历史著作中可看到。丹麦人入侵过程中,许多被称为Duce的官员被杀身亡,然而,这些人还不是后来的“公爵”(Dukes),而是各区域的地方官。在撒克逊编年史中, Duce一词往往被英文翻译为“伯爵”。此外,在许多拉丁文材料中所使用的Duce一词,指代的是王子和 郡长。“征服者威廉”通常被称为“威廉公爵”,但在撒克逊编年史中则用Earl(伯爵)一词来称呼。西方 有学者考察认为,直到1066年,诺曼底统治者大都使用“伯爵”头衔,即“诺曼底伯爵”,而不是“公爵”。而且,在1204年之前,法国国王几乎没有承认过诺曼底领主为“公爵”。
英国诺曼王朝时期,公爵头衔只有诺曼底公爵一人拥有,较长时间没再授予其他人。1106年,征服者威廉的小儿子亨利一世从其兄长罗伯特手中获取诺曼底公爵的头衔。此后,英格兰王室控制了这个 爵位。直到爱德华三世,英格兰只有一位公爵的情况发生改变。1337年,他晋封其长子“黑太子”爱 德华为“康沃尔公爵”。随后,爱德华三世又封授其次子莱昂内尔(Lionel)为克拉伦斯公爵,三子岗特的约翰(John of Gaunt)为兰开斯特公爵。从此以后,可以世袭的公爵头衔在英国开始增加。有西方学者 对1483年至1822年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获得公爵头衔的贵族逐一做了梳理。从中可见,获得公 爵爵位的人数逐年增加,但有些人实际上获得的是荣誉头衔,并没有相应的公爵领地。
总体上看,获得公爵头衔者或者是王族成员,或者是其他大贵族,是除了王储外贵族的最高等级。中世纪时期,拥有这一头衔者往往是公爵领地的统治者(也有人认为是地方省一级 provinces区域的统治者),其地位通常在伯爵之上。英国的康沃尔公爵既是这片公爵领地的首领,也掌控这片领地上的收 入,而后来的苏格兰罗斯西公爵则没有相应的领地。此外,一些重要城市首领,也有人使用这一头衔。中世纪后期至近现代,一些公爵头衔更多代表的是荣誉,其冠冕和服饰都有特殊规定。
(二)侯爵(Marquess)
“侯爵”英文字面意思为边疆地区的统治者,国内也有学者将之翻译为“边地侯”。此英文来自古法语 marchi,法语词源自中世纪拉丁文marca,为“边疆”之意。罗马帝国时期,在边疆设立此职位以区别于内陆官员。法兰克国家时期,此职位得以沿用。在中世纪文学中有关于查理大帝封罗兰为西班牙边地侯的情节。由于此职位起初设在边疆地区,因而在英国、德国、低地国家和西班牙地区拥有这一头衔者较多。在德国,有些侯爵的势力很强,勃兰登堡边地侯,后来成为帝国的七大选侯之一。中世纪期间, 侯爵与伯爵的地位孰高孰低并不明确,由于侯爵所持有的土地多在边疆地区,比伯爵承担更多的边防守卫职责,更直接面对外敌的威胁,其地位通常被认为高于伯爵,仅次于公爵。
在英国,边疆各省的统治者和领主们,在很长一段时期被称为伯爵(Earls)和男爵(Barons),后来也不 乏侯爵与伯爵等其它头衔兼于一身者。亨利三世曾封授萨默赛特伯爵(Earl of Some rest)为多塞特侯爵 (Marquess of Dorset)。1532年,亨利八世在温莎举行仪式,授予威尔特郡(Wiltshire)伯爵托马斯的女儿安 妮(Anne Rochfort)为侯爵。此后,直到爱德华六世英国王室才再次封授侯爵头衔,他所封授的是埃塞克斯 伯爵威廉·帕尔(William Parr)为北安普顿侯爵。并且,他还封威尔特郡伯爵威廉·保莱特(William Paulet)为温彻斯特侯爵。从此以后,这一头衔封授得较为频繁,成为英国近代数量较多的头衔。
(三)伯爵(Count或Earl)
伯爵是西欧中世纪世袭爵位中权力较重、数量较多的上层贵族,他们在社会政治和军事生活中发挥 了重 要 作 用。“ 伯 爵” 一 词 与 拉 丁 文Comites、Comes、Consules相 关, 英 国 撒 克 逊 语 中 把 之 译 为Ealdonmen,而丹麦人则用 Eorlas一词,这影响到英国本土对“伯爵”称呼的用词,即通常使用Earl一词。
罗马帝国时期,被称为Comes的人通常是国王的随从和统治者。不过,在君士坦丁大帝以前,这个头衔并没有任何荣耀的象征。君士坦丁为了加强帝国统治,提高了这个头衔的荣誉和地位,赋予这部分人明确的权力和特殊待遇,从而使他们成为皇帝的近臣。他们被安置在海外、宫廷,甚至寝宫和密室中, 是皇帝倚重的亲信。这些人逐渐成为罗马帝国各地区及宫廷内掌握实权的官员。西罗马帝国瓦解后, 这个头衔并没有消失,而是在其故地得到沿用。
法兰克国王的议事会成员有人被称为Comites,他们是位高权重的官员。在早期,这个头衔往往与某个地区的权威人物连在一起,但并没见到有世袭的情况。此头衔可以世袭的较早证据是在加洛林王朝后期,他们利用与王室有血缘或联姻关系等条件从国王手中获得某个地区或城市的世袭管理和统治权。9世纪开始,特别是采邑成为世袭领地后,文献中常常把某个地区与伯爵一词挂钩。到10世纪末,法兰西王国内形同独立的伯爵领地多达38个,而且,有些伯爵的头衔与所在郡的名称连在一起。在“法兰西岛”,卡佩王朝的国王们曾无力阻止一些地方城堡主擅自使用伯爵头衔,如博蒙特伯爵、克莱蒙特伯爵(Clermont)、 科贝伊伯爵(Corbeil)、达马尔坦伯爵(Dammartin)、蓬蒂厄伯爵(Ponthieu)等。在法国,伯爵们的势力举足轻重,随着中世纪后期王权加强,包括公爵和伯爵在内的地方势力受到压制。查理九世曾颁布特别法令,所有的公爵和伯爵领地,如果男继承人绝嗣,将收归王室所有。
英国在“诺曼征服”后,通过采邑分封等措施使伯爵等级得到规范,其封授受到国王的严格管控。受法国影响,这部分人有时也被称为Counts,不过这样的称呼后来并没成为主导。在《末日审判书》中列出的几位伯爵名字中,有的用Comes冠于名字前,如Comes Hugo、Comes Alances、Comes Rogerus等,有的用Earl,如 Earl Hugh、Earl Allan、Earl Roger等。在后来发展中,Earl头衔也被冠在某些地区的名字 前,如“埃塞克斯伯爵”(Earle of Essex)、诺福克伯爵(Earle of Noefolk)等。
在英格兰,起初封授伯爵通常不举行仪式,只通过传达国王特许状任命即可。随着后来王权加强, 封授伯爵受到重视,仪式程序也趋于复杂。到亨利八世时期,此仪式十分隆重。其中的头冠、服饰、宝 剑、绶带等也越来越高档和讲究。如果受封者此前爵位低于男爵,他应先获得男爵头衔后方能获得伯爵 头衔。在所有伯爵中,荣誉更高的当属“宫廷伯爵” (Counts Palatine)。“Palatine”一词是对国王宫廷中所有官员的通称,而“宫廷伯爵”是高于宫廷官员的权威头衔,并且,他们在自己领地内的司法审判具有王室权威性。
伯爵头衔在西欧各国的来源不尽相同,加洛林王朝之后的法国,拥有这一头衔者有些是前朝伯爵的后代,通过世袭而来。皮卡迪的韦芒杜瓦(Vermandois in Picardy)伯爵是查理曼的直系后代。佛兰德斯 有几位伯爵的根脉出自9世纪一位雄心勃勃的佛兰德斯显贵与加洛林家族一位女子的联姻。到公元1000年左右,法国一些新兴的地方伯爵都是自封的,而且他们的家族后代承续了这一头衔,国王和公爵们当时无力阻止此类行为。加洛林时期留下的世袭官员滋生并巩固了地方豪强势力,造成地方伯爵头衔一度失去王室的控制。而在英格兰和德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君主大体能控制这一爵位的授予权。
尽管伯爵位高权重,但他们的权力和地位并非一致,占有土地的规模、所辖权力的大小以及与王室 关系的远近等,都决定着他们声望和地位的高低。从英国情况看,诺曼王朝时期,势力强大的有彻斯特 伯爵和柴郡伯爵。在斯提芬统治时期伯爵的数量有明显增加,他在每个郡都设伯爵职位,1138-1141年间伯爵的数量达到 23位。在内战中,为满足贵族们的愿望,他又增授了 7位伯爵。到1154年以后,一 些伯爵缺少了以往固有的政治职能,国王为加强对他们的控制,采取“第三便士”政策,即收取伯爵所辖 地方法庭审判费和罚款的三分之一作为王室津贴。再加上王室一度严格控制这一爵位的数量,从而使 他们的政治影响力下降。到12世纪后期,王室对伯爵的继承程序有了新规定,必须由国王举行仪式,重新授予爵位,国王为新伯爵戴上佩带(belting)。到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鉴于伯爵人数减少,为弘扬骑士精神,提振贵族们的荣誉和进取意识,增授了11位新伯爵。
中世纪后期,伯爵头衔逐渐成为荣誉的象征,国王通过授予爵位调动臣属的积极性。在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等国家和地区,直到19世纪这一头衔的授予仍在延续。
三、中级头衔
子爵、男爵、准男爵在伯爵之下大致构成贵族等级头衔的中间等级,他们在国家政治、军事生活中的作用不可小觑。
(一)子爵(Viscount)
作为一种权威头衔,子爵在法兰克国家时期已经存在,并且其身份与土地联系在一起。加洛林帝国分裂后,西法兰克王国的子爵成为一方诸侯。不过,其数量明显少于伯爵。这个头衔在英国曾一度用来 指称郡守,“诺曼征服”后,拉丁文“子爵”(vicecomes)一词可与英文“郡守” (sheriff)一词等同使用。到15世纪中叶,这一头衔作为正式爵位得以设立,亨利六世曾签署特许状,封设了博蒙特子爵(Viscount Beaumont)。此后不久,英王颁布法令,把这一爵位的级别定在男爵之上,伯爵之下。与其他爵位相比, 子爵在英国封授的数量较少。起初,获得子爵头衔者,先要获得男爵爵位,到了近代这一规则被打破。
值得提及的是,上述的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的头衔,女子也可继承,只是头衔用词后缀有所区别。然而,这些词Duchess、Marquise(Marchioness)、Countess、Viscountess等,也指代持有这种爵位者的夫人们。
(二)男爵(Baron)
Baron一词的含义非常宽泛和模糊,不可随意直接翻译为“男爵”,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而定。在 材料阅读过程中,这个词几乎与Prince一样,初次遇到时难以断定其具体意思。该词的拉丁文词源是Baro,凯尔特语中的相应词是Ber或Bar。起初Bar有“雇佣的战士”之意,通常指围绕在国王周围装备精良的战士。丹麦人称这部分人为身份自由的领主。西方还有学者把这个词的起源追溯到了古希腊时期。
与上述某些爵位用词相比,起初Baron指的是某一部分人,而非某个职位。中世纪时期,这个术语通常泛指君主和大贵族身边的教会和世俗贵族。并且,在较长一段时间里,该词还被作为高贵和荣誉头 衔冠于“圣徒”的名字前,如Baron Saint Jacques等,这种用法直到 15世纪还存在。在中世纪的法国,此 头衔被赋予极大的荣誉内涵,甚至一些王侯阶层的人名前也被冠上这个词。在中世纪盛期的文学作品中,一些英雄骑士的名字前也往往加上这个词,以表示其具有极为“高贵和阳刚”的气派,同时,这个词也透露出这位英雄具有“理性”和“智慧”的品性。
在法语中,集体名词Baronage所表达的并不一定是单纯男爵群体的意思,而是指国王或某位领主的 随从和附庸群体,是领主手下的群体“人力” (manpower)之意。中世纪的英格兰与法国差不多,Baro一词被用于解释国王或领主的附庸们,这些附庸既有世俗贵族也有教会贵族。国王的Baro中不仅有地位非常高的贵族和主教,也有地位较低的贵族,这个群体的范围很广,人数较多,地位并不统一。
“诺曼征服”后,Baro一词在英格兰法律文献中有了明确呈现。从11世纪开始,英格兰的Barones可谓是较大群体,国王有自己的Barones,有势力的领主们也有自己的Barones。诺曼人的“领导者” ( leading man)概念与Baron一词的意思相连通。在12世纪早期,英格兰各地法庭中一些公诉人和管理 者也被称为Baron。整个12世纪,英格兰文献中还没有关于Baro 与“男爵领地”联系在一起的明晰记 录。这种情况到 13世纪中叶发生改变,亨利三世曾炫耀自己能够记住 250个男爵名字和他们领地的名称。关于男爵领地的规模,并没有确定说法,有说相当于3名骑士费用的规模,也有说6名骑士的费用, 还有说拥有相当于支持15-18名骑士费用的财产。
在13-14世纪,英格兰有这一爵位且可以世袭的贵族数量并不很多,主要与“方旗骑士”(banneret) 头衔得到普遍使用有关,后者有更明确的责任和身份定位。到15世纪,随着“方旗骑士”在军队中地位的衰落,王室更多使用“男爵”头衔进行封赏,此爵位明确成为贵族群体中的固定等级,Barones也少了以 往较模糊宽泛的含义。
从13到19世纪,英国王室对这一爵位的封授没有断绝。到近代早期,英国男爵的封授仪式和各种规则十分完备,在冠冕、长袍或斗篷的颜色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三)准男爵(Baronet)
也被翻译为“从男爵”。西方有学者认为这一爵位是英国世袭爵位中最低等级,也有学者不承认这是英国正规的传统爵位。此爵位被明确设立是在中世纪后期詹姆斯一世统治时期。他设立此爵位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增加经费收入。通常,每个申请者除了缴纳个人准入费外,还要缴纳30名步兵三年的服役费,总额高达1095镑左右。尽管王室有敛财目的,但对申请者仍要查询其祖先是否曾是军人,家中是否拥有土地财产等条件。通常,子爵和男爵的次子及以下儿子们的申请会得到优先考虑。
作为准男爵的年轻人有较为宽阔的晋升空间,如果表现优异,国王有可能会任命他们成为方旗骑士 (Banneret)、嘉德骑士(Knights of Garter),或枢密院成员(Privy Councillors)、王室监护法院主事官 (the Maister of the Court of Wards and Liveries)、财政大臣和副财政大臣(Chancellor ang under-Treasurer of the Exchequer)、公爵领地事务大臣(Ghancellor of the Duchy)、王座法庭首席法官(the Chief Justice of the King——s Bench)、掌卷法官(Master of the Rolls)、民诉法庭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Common Plea)、 财税法庭首席法官(the Chief Baron of the Exchequer)等职位。从中可见中世纪后期国王为加强王权从下层贵族子弟中选拔人才的现象。不过,准男爵不像上述几个爵位那样拥有专门的冠冕、礼服和纹饰等。
詹姆斯一世曾封授200名准男爵,并立下规矩,以后封授这个爵位不得超过此数目。但是,这项规定后来并没奏效,在理查二世统治时期,准男爵的数量达到 888人。后来王室对此爵位的人数并没有刻 意控制。在17-19世纪,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准男爵人数很多。
四、低级头衔
在贵族等级系统中,方旗骑士、骑士、扈从构成低等级部分,这些人是军队和政权机构中十分活跃的成员。
(一)方旗骑士(Banneret)
严格意义上讲方旗骑士并非是世袭爵位,而是骑士军队中一个等级头衔。在中世纪盛期的英格兰和法国,拥有这个头衔的人被承认属于贵族,其地位高于普通骑士。此头衔的英文源自法文的banneret或chevalier banneret,而中世纪拉丁文是banneretus。起初,方旗骑士在战场上打着自己的旗帜,率领一伙同伴战斗。他的旗帜通常为方形,有别于地位低于他的骑士们所持的窄条形或三角形旗帜。
在西欧大陆,国王、公爵、伯爵等大贵族都可以任命手下的人为方旗骑士,而在英格兰这种任命则由国王掌控。作为封建军队中的重要成员,方旗骑士不仅武功高强,战斗勇敢,而且,他们率领自己的附庸进行战斗,是其领主军队中战斗单元的基层头领。方旗骑士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他们也有自己的附庸骑 士,他们所持的旗帜除了与领主族徽有联系外,也有自己家族纹章特征。在11世纪,方旗骑士在军队编制中已经出现,到 13世纪拥有这一头衔的骑士在法国已经较多。在卢瓦尔河北部,隶属于法王腓力二世的方旗骑士有566名。在14世纪的一些文献中,这个头衔有时会被记录者用“准男爵”一词代替。
在英格兰,任命方旗骑士可追溯到爱德华一世时期。到爱德华三世时,他从普通骑士中选拔方旗骑 士,并提供给他们丰厚的收入,使其地位得到提高。到 14世纪,一些方旗骑士被召入议会,成为贵族代表。当然,取得这样地位的方旗骑士不仅要有一定的财力,也要与国王有密切关系。到15世纪,方旗骑士在战场上的实际作用已基本丧失,他们的兴趣也转向国会参与政治。尽管人数越来越少,到18世纪英国仍有他们的身份记录。
(二)骑士(Knight)
作为一种等级头衔的“骑士”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骑士制度”、“骑士精神”中所指的“骑士”有不同的内涵。如果不做分辨,会导致概念混淆和误解。
由于受中世纪后期骑士等级头衔和先入为主的影响,国内学界仍有人认为,西欧中世纪的骑士是指贵族下层的一个等级,这种认识忽略了骑马作战的军事组织成员与等级头衔概念的区别。作为骑士军队成员,其组织结构中包括国王,以及公、侯、伯、子、男爵等各级贵族在内,直至最低层骑马作战的军人, 他们的军事装备和作战技能大体一致,有着共同的行为规则和思想观念。而作为贵族下层等级头衔的 “骑士”则是后来贵族爵位制发展过程中沿用“骑士”名称,专指获得这一等级头衔的那部分人,其人数 比骑马作战的骑士军人群体要少得多,也单纯的多。尽管两者使用同一个词汇,但所指代的群体是明显不同的。
骑士军队建设随“诺曼征服”后引入英格兰。英国本土方言词cniht成为法语chivaler(骑士)的同义词,cniht起初有显贵人家的随从之意,但他们不一定都是战士。到11世纪后期,仍有些骑士出身低下,在《末日审判书》中提到的一些骑士家境略好于富裕农民。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骑士身份和声望 得到提高。十字军东征期间,骑士受到西欧广大民众的敬仰,教会大力宣扬东征的英雄们并赋予骑士诸多荣誉。到12世纪,骑士被说成是穷人和教会的保护者,他们是各项美德的承载者,克雷蒂安(Chretien de Troyes)在其著作中对亚瑟王及其圆桌骑士们的英雄形象做了系统的阐释和弘扬。至此,骑士头衔成了年轻人追逐的目标,获得此头衔不仅有机会进入王室或地方法庭及政权机构担任职务,也是令人羡慕的荣誉。亨利一世统治时期,英国出现“司仪骑士”“接待骑士”“狩猎骑士”“郡骑士”“国王的骑士”等, 这类人比那些没有骑士身份的官员薪酬高。“骑士”一词的内涵经过历史演变,所指代的不仅仅是骑马 作战的军人,又增加了等级头衔和荣誉特征。
到12世纪末,在英国的约克郡等地区骑士头衔有了明确定位,形成所谓的郡骑士“阶层” (class), 拥有郡骑士头衔被视为下层贵族等级。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地位显赫的贵族来说,如果接受“骑士”头 衔会有降低身份的风险,有可能被沦为郡骑士等级。这是社会等级观念变化的表现,以适应那些没有 爵位的新贵和下层贵族对荣誉地位的追求。13世纪初,英国文献中记载的骑士大都出于较为富裕的家 族,而那些家庭贫困出身者则不再竭力争取这一头衔。根据缴纳兵役免除税的名单统计,13世纪初,英 国拥有骑士头衔者有6500人左右,这一数字后来逐渐减少。到13世纪后半叶,英国有许多富有者由于 不肯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愿再争取这个头衔。此外,受封仪式费用昂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扈 从”(squires)阶层的发展壮大,以及14世纪以后“绅士” (gentlemen)和“约曼” (yeomen)阶层的形成和 发展,也冲淡了人们对骑士头衔的追逐热情。
中世纪后期,由于武器和战争方式的变化,骑士失去了战场上的优势地位,但作为荣誉标志这一头 衔仍得到长期保留,伴随功勋和奖励性骑士团体的存在,骑士头衔逐渐成为纯粹的荣誉标志。16世纪中叶以后,“骑士”与以往承担军事义务并在战场上厮杀的战士有了本质区别。授予骑士头衔,通常是君主或教皇、主教们表彰为国家或教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
西欧各国的骑士勋章都有自己的奖励标准和名称、饰品等。到17-18世纪,颁发骑士勋章现象在西 欧极为普遍。从中世纪到近现代,“骑士”大致经历了从军事精英,到贵族等级头衔,再到荣誉勋章的演 变过程。
(三)扈从(Squire)
低于骑士的扈从头衔,其拉丁文为Scutiferi,意思为“持盾牌者”、“战士”。在中世纪,扈从通常指那些还没有受封为骑士的贵族子弟。扈从们在领主的城堡中接受军事训练,并为骑士们提供各项服务。在战场上,他们为骑士准备马匹、盔甲和武器等。实际上,有些扈从在战场上也骑马作战,其装备与普通骑士无异。到中世纪后期,许多贵族子弟由于家境贫困,无力晋封为骑士,只好长期待在扈从行列。
扈从何时被划分为贵族的一个等级并不清晰。在中世纪盛期,有这一身份者大多是投身于战争的服役者,有些是国王宫廷中的官员,也有的是大贵族家中的侍从,还有人担任法律顾问和治安法官等职务。到了理查二世统治时期,扈从的头衔通过国王颁发封授,具有了荣誉性质。拥有这一头衔的成员包括:1.骑士们的长子。2.有爵位贵族的长子及次子以下的儿子们。3.国王颁发特许状封予或举行仪式授予的扈从们的长子。4.在王室担任治安法官等职务的品行优秀者。这些人的经济收入较低,有的从领主处获得薪酬或实物,较少人能从国王或大贵族那里获得一份土地,也有人从领主手中获得半个骑士的采邑。
除上述所列等级头衔之外,西方有学者在下层贵族头衔中又列出“臣属”(vavasor或valvasor)一级。这个英文词来自法语,法语源于中世纪拉丁文vavassor。该词的含义较为模糊,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所 指代的群体并不相同。它可泛指所有臣服于领主的附庸们,其领主可能是国王,也可能是其它等级的贵族,其所指与 vassal(附庸、封臣)同义。在封建法中,此术语往往具体指男爵的附庸或土地承租人,其地位在男爵之下,他手下也可能有附庸或土地承租人。近些年来,有学者认为这个词并没有演变成真正意 义的贵族等级头衔。
结 语
西欧中世纪等级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各项社会条件促成的结果。等级既是秩序和规矩的体现,也是国家统治和管理的需要。值得强调的是,西欧中世纪的等级制度也有来自基督教的影响。教会注重等级和服从体系的构建,其理论依据是,灵魂对人的等级和地位有决定作用,善良和邪恶在人的灵魂中不同比例地混合在一起,有些人优秀于另一些人,更具社会价值。因而,基督教社会必须以耶稣为顶端建立良好的等级体系,世俗社会应该建立与教会体系相仿的等级制度。格里高利一世曾警示世俗社会,要注重等级制度的建设,并指出没有等级划分的社会将陷入混乱的深渊。中世纪贵族群体所形成的完备 等级体系,伴随领主附庸关系的运作规则,对西欧社会经济、政治、军事、司法、道德和思想观念等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因而,研究贵族等级制度是深入认识西欧中世纪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
西欧中世纪等级头衔并非是由某位君主或宗教领袖经过周密思考后统一制定并颁布的,其中有些是延续罗马帝国的旧有头衔,有的是对日耳曼人旧有称呼的改造,还有的是随社会需要生成的。总之, 其起源具有随社会发展需要而生成的“自然”性。西欧的等级制度随封建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并逐渐复杂和完备。等级、头衔、爵位是贵族等级制度中三项相互关联的现象,等级需要头衔做划分和标识,而爵位则是等级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对某些头衔的规范、强调和增荣,只有王权强大到一定程度方能出现国家范围的爵位制度化。那么,西欧的“爵位”当如何定义,它作为一项制度在各封建国家形成的大致时间和具体情况如何,都有待专门研究。
尽管贵族等级制度随封建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但并不是随封建社会的衰落而消亡。在11-13世纪封建社会鼎盛期,尽管等级体系臻于完备,但这一制度并没达到其顶峰,在封建社会衰亡的14-17世纪前半期,贵族等级制度呈现繁盛景象。在此期间,西欧各国君主们为加强统治和整肃社会风气,大力倡导爵位制度;旧贵族在战场上的失落,迫使他们固守和追求传统的等级地位;发家致富的新人迫切渴望晋身于贵族行列;等级爵位与官职、权力和财产等逐渐脱钩,向侧重功勋和荣誉头衔方向转化等因素,都推动了等级爵位制度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繁荣。
法国大革命后,贵族等级制度在欧洲遭到摒弃和蔑视,等级头衔自然也失去了往日风采。但是,古老的贵族等级头衔至今仍作为对有杰出贡献者的褒奖方式并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和敬仰,由此可见其贵族文化的深远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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