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五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当然也有掺杂两种法系的部分称为混合法系。
不过印度法系与中华法系早已消亡,不过以下篇幅中还是会稍微讲讲。
至于伊斯兰法系,在座绝大多数用不上,所以略。
中华法系
起源于秦朝,成熟于隋唐,解体于清末。该法系有以下5个特点:
1.皇帝有司法最终解释权
2.法系存在目的是维护封建专制
3.吸收众多学派思想,形成伦理纲常为民间法的基础
4.行政与司法统一,诸法合编,重刑罚轻民法
5.存在豁免与议罪制度,赋予贵族特权,形成不平等
印度法系
该法系有以下5个特点:
1.宗教层面确定君权神授,极力提倡不平等
2.法系存在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度
3.法律是由宗教界高层拟定,国王负责颁布
4.由于印度存在众多宗教,关系异常复杂,所以法律顾及众多宗教而受到宗教的影响
5.伦理与司法统一
大陆法系
起源于罗马法,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该法系有如下特点:
1.属于成文法,继承罗马法的“具体概念明确化”,以法典化为目的,注重司法解释
2.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法律体系完整,强调法的权威。法官需根据法典办理案件,判决时无太大发挥空间,不得违背立法精神
3.采用纠错式、询问式、演绎法推导的诉讼方式,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采取双轨制
4.立法权在立法机关,通过判决案例推进成文法修改
5.注重集体利益,维护集体的实质正义为大陆法系的主基调
英美法系
以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故称之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该法系有如下特点:
1.属于判例法,极少依赖成文法规定。以公序良俗为要求,注重先前判例
2.反对法典编纂,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概括和理论意义,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
3.分为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衡平法以普通法为基准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
4.法官拥有一定的立法权(或司法解释权),案件审批过程中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最终由陪审团确定是否有罪,故采用辩论式、对抗式、判例反推的诉讼方式
5.注重个人利益,维护个人的程序正义为英美法系的主基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推动成文法修改;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极少数需要成文法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以法典为骨干;英美法系以单行法与判例法并行
3.法官权限: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引用成文法条例进行判决,活动空间少;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使用成文法与以往判例进行判决,若灵活运用司法解释可创造新的判决
4.诉讼程序:大陆法系突出法官职能,纠错为主;英美法系突出原被告双方的辩护职能,对抗为主,且由陪审团决定基本结论,法官决定具体结论
5.法律分类:大陆法系分公法与私法;英美法系分实体法与程序法
6.法律术语:术语概念完全不同
7.最终目的:大陆法系以维护集体利益为主,看中判例对集体影响,偏向实质正义;英美法系以维护个人利益为主,看中判例对个体影响,偏向程序正义
8.举证目的:大陆法系的律师举证目的是说服法官;英美法系的律师举证目的是说服陪审团
这就涉及到各位小说内的社会文化背景了,什么样的世界观决定使用怎么样的法系,而怎么样的法系决定主角是如何对抗。
英美法系由于对抗的特色,很多小说在描写到判决的过程中写到双方对抗,的确对抗环境描写出来是很精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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