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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五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当然也有掺杂两种法系的部分称为混合法系。

不过印度法系与中华法系早已消亡,不过以下篇幅中还是会稍微讲讲。

至于伊斯兰法系,在座绝大多数用不上,所以略。


中华法系

起源于秦朝,成熟于隋唐,解体于清末。该法系有以下5个特点:

1.皇帝有司法最终解释权

2.法系存在目的是维护封建专制

3.吸收众多学派思想,形成伦理纲常为民间法的基础

4.行政与司法统一,诸法合编,重刑罚轻民法

5.存在豁免与议罪制度,赋予贵族特权,形成不平等


印度法系

该法系有以下5个特点:

1.宗教层面确定君权神授,极力提倡不平等

2.法系存在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度

3.法律是由宗教界高层拟定,国王负责颁布

4.由于印度存在众多宗教,关系异常复杂,所以法律顾及众多宗教而受到宗教的影响

5.伦理与司法统一


大陆法系

起源于罗马法,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该法系有如下特点:

1.属于成文法,继承罗马法的“具体概念明确化”,以法典化为目的,注重司法解释

2.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法律体系完整,强调法的权威。法官需根据法典办理案件,判决时无太大发挥空间,不得违背立法精神

3.采用纠错式、询问式、演绎法推导的诉讼方式,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采取双轨制

4.立法权在立法机关,通过判决案例推进成文法修改

5.注重集体利益,维护集体的实质正义为大陆法系的主基调


英美法系

以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故称之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该法系有如下特点:

1.属于判例法,极少依赖成文法规定。以公序良俗为要求,注重先前判例

2.反对法典编纂,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概括和理论意义,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

3.分为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衡平法以普通法为基准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

4.法官拥有一定的立法权(或司法解释权),案件审批过程中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最终由陪审团确定是否有罪,故采用辩论式、对抗式、判例反推的诉讼方式

5.注重个人利益,维护个人的程序正义为英美法系的主基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推动成文法修改;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极少数需要成文法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以法典为骨干;英美法系以单行法与判例法并行

3.法官权限: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引用成文法条例进行判决,活动空间少;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使用成文法与以往判例进行判决,若灵活运用司法解释可创造新的判决

4.诉讼程序:大陆法系突出法官职能,纠错为主;英美法系突出原被告双方的辩护职能,对抗为主,且由陪审团决定基本结论,法官决定具体结论

5.法律分类:大陆法系分公法与私法;英美法系分实体法与程序法

6.法律术语:术语概念完全不同

7.最终目的:大陆法系以维护集体利益为主,看中判例对集体影响,偏向实质正义;英美法系以维护个人利益为主,看中判例对个体影响,偏向程序正义

8.举证目的:大陆法系的律师举证目的是说服法官;英美法系的律师举证目的是说服陪审团




这就涉及到各位小说内的社会文化背景了,什么样的世界观决定使用怎么样的法系,而怎么样的法系决定主角是如何对抗。

英美法系由于对抗的特色,很多小说在描写到判决的过程中写到双方对抗,的确对抗环境描写出来是很精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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